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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可支持长三角还贷提取

2024-06-01财经

5月31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公积金中心按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提取金额、办理材料、办理方式等内容。

根据【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情形(即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