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收益、逐年退出、利润补偿及股权回购等条款是否属于「名股实债」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名股实债」的定义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再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名股实债」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名股实债」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字面意思为「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为债权投资」。在实践中,它通常表现为投资者以股权形式投入资金,但通过协议安排确保固定收益、刚性退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特征,从而在实质上更接近债权投资。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断此类投资方式的法律性质时,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而言,如果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为债权投资。
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
在探讨对赌条款是否属于「名股实债」时,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现行有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
1.【公司法】:
o 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o 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限制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o 第166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要求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2.【民法典】合同编:
o 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投资协议。
3.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o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了「名股实债」的认定标准。
o 【九民纪要】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给出了具体指导。
三、案例分析
以下我们将结合一个假设的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来具体分析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收益、逐年退出、利润补偿及股权回购等条款是否属于「名股实债」。
假设案例概述
甲公司作为投资人,与乙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增资成为其股东,并享受以下权益:
l固定年化收益率为5%。
l 每年末可选择是否退出,若选择退出,则由丙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甲公司所持股权。
l 若乙公司未达成特定经营目标,则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提供利润补偿。
l 投资协议还包含了详细的股权回购条款。
法律分析
1.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条款是判断「名股实债」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仅凭固定收益并不能直接认定投资协议为「名股实债」。在商事投融资实践中,特别是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固定收益往往作为对赌协议的一部分,是投资方为了降低风险而设置的保护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和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只要固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公司资本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不应简单认定为「名股实债」。
2.逐年退出:逐年退出的安排是投资人对投资期限和风险控制的灵活处理,并非「名股实债」的必然特征。在股权投资中,投资人完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何时退出。因此,逐年退出的安排本身并不构成「名股实债」。
3.利润补偿:利润补偿条款通常作为对赌协议的一部分,用于在目标公司未达成特定经营目标时,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条款体现了投资协议的灵活性和合同自由,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为有效。它同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名股实债」的依据。
4.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条款在股权投资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对赌协议中。其目的在于在特定条件下为投资人提供一种退出机制。然而,股权回购条款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投资协议为「名股实债」。关键在于回购条款的设定是否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回购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不应将其视为「名股实债」。
综合判断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收益、逐年退出、利润补偿及股权回购等条款,在商事投融资实践中并不必然构成「名股实债」。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基于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继续
1.投资目的与实际权利义务:
2.在判断是否为「名股实债」时,法院会重点关注投资人的真实目的。如果投资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固定收益,而非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享公司的成长价值,同时协议中也未明确赋予投资人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名股实债」。反之,如果投资人明确表示其投资是为了获得公司股权,参与公司治理,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则更可能被视为真正的股权投资。
3.协议内容的合理性:
4.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也是判断是否为「名股实债」的重要依据。如果协议中的固定收益率过高,远超市场正常水平,或者回购条款设置得过于苛刻,使得投资人几乎无需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即可获得稳定回报,那么这种安排就更可能被视为一种债权投资。此外,如果协议中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5.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在判断投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如果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允许投资人通过某种方式变相抽回出资,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7.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借鉴:
8.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处理过多起涉及「名股实债」的案件。这些案例为后来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例中明确指出,仅仅因为投资协议中存在固定收益、回购等条款,并不能直接认定该协议为「名股实债」,而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收益、逐年退出、利润补偿及股权回购等条款是否属于「名股实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投资人的真实目的、协议内容的合理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等因素。如果协议内容符合股权投资的一般特征,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为真正的股权投资;反之,如果协议内容更倾向于债权投资的特征,且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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