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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包薪制」就可以让劳动者随意加班了?

2024-05-31三农

陈明远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他索要加班费未果。5月14日,陈明远收到裁决书,法院对其申请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些年,一种被称为「包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日益普遍起来。「包薪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劳动者的工资。由于「包薪制」工资包含了各种收入,加班费等均不再单独支付。

关于「包薪制」的利弊,不同主体站在各自立场,评价不一。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打包计算工资,避免了工资计算的繁琐,用工管理变得简单;而劳动者的感受则是「工资打包看上去不少,实际上加班费、餐费补助、交通津贴、高温补贴都模糊掉了」。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应受到保障。但二者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包薪制」给劳动者带来什么,是首先要考量的问题。

「包薪制」给劳动者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本来明确的工资组成,变成一笔糊涂账。之前,工资多少,奖金几何,哪一笔是加班费,哪一笔是津贴,看工资条就一目了然。但实行「包薪制」后,各种收入打包发放,每一笔究竟是多少,没人说得清,即使某一笔发放不到位,劳动者维权也困难重重。

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工资项目分得越细、工资组成越明确,其权益实现越有保障。而「包薪制」对工资模糊化处理,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提供了空间。这一点,在加班费问题上体现最为典型。由于「包薪制」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劳动者再提出这方面主张,不仅用人单位不认可,法院往往也不支持。

【工人日报】的报道就提及,有「包薪制」劳动者就加班费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用人单位有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之限,应属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包薪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作时长没超过每周36小时,那么无论怎么加班,就都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也都不要指望额外的加班费。这样的认定,对劳动者是否公平?

事实上,「包薪制」工资包含加班费,并不意味着加班费已足额支付。什么情况下,加班支付多少加班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即便实行「包薪制」,如果经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仍需补足。

现实中,也有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因支付加班费不足,被仲裁机构裁决支付差额的案例。去年,苏州市人社局发布 【「包薪制」不等于全包了!】,以案例明确「包含并不等于足额,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来测算衡量」,加班费应当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除了加班费,「包薪制」也在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方面给劳动者带来困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以劳动者月薪为依据,但「包薪制」中「月薪」项也不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想降低缴纳标准,操作并无障碍。

综合来看,「包薪制」暴露的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小。「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应该意味着「包薪制」不受任何约束。利用「包薪制」变相延长工作时长、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降低福利津贴标准,这些做法应该得到遏止,以防劳动法被架空。

面对「包薪制」,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及早研讨、出台应对措施。尤其是在就业压力凸显的大背景下,一旦「包薪制」不受制约,劳动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出现一个真空地带。(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