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中国农村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基本确立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和个体经营制度。然而,当时的农业生产力低下,生产工具匮乏。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许多地方的个体农民萌生了互助合作的愿望和动机,中央政府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时机,积极推广互助组,使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当时的文件明确指出,土地改革后,农民既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也有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而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这种互助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的,成员在退出时享有带出投资和股金的完全自由。
1953年,中央关于合作化的方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2月,作出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日益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决议还指出,「从农民作为私有者和农产品出卖者的性质所发展出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
尽管在后来的合作化过程中,存在两条道路的斗争,但合作化的速度还是大大加快了。1956年,各地纷纷开展「并社升级」运动。1955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4%,但到了1956年1月,这一比例就增至30.7%,6月更是上升到63%,年底达到87.8%。至1957年夏,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96%。就这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贫困的中国农村快速建立了起来。
随之而来的就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农业初级社,尤其是高级社,完全是依靠强制力来推行的,因此它们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然而,集体化在农业上并未取得成功。除了理论界提出的组织费用和监督成本过高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农业生产力水平过低以及工业化大量提取农业剩余。
一方面,劳动力供给看似无限;另一方面,劳动工日和工分却出现了「虚增」现象,导致有效劳动投入下降。原有的收益分配方式已无法对劳动投入形成激励,以至于出现了劳动力普遍的消极怠工现象。因此,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集体化、合作化的过程中,包产到户的愿望一直都暗流涌动。
实际上,在合作化初期,许多地方的合作社就实行了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并且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然而,在全国上下大搞合作化的大环境下,这些尝试很快都相继夭折了。
在我国公社时期,实行的是一种单一的产权制度,这种模糊的产权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外部性问题,并导致了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以及劳动激励过低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共同作用下,使得人民公社土地制度下无法获得潜在的收益。
这是因为人民公社土地制度是一种责权利不对称的体制,它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社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产品按需分配的政策。这种制度下,产权主体变得模糊,任何单个社员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社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
比如在集体劳动过程中,工作努力的成员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带来整个集体产出的增加。集体产出增加后,可能会加大公共生产资料的投入以提高劳动生产力。然而,在集体中没有付出同等劳动的成员,同样拥有由其他成员所创造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这就是由努力工作的成员带来的正外部性。正是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不努力工作的人越来越多。
特别是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产权制度追求的是平等,即平均主义,这导致每个成员「干多干少一个样」,搭便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挫折。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与两个农业文件的指引下,「包产到户」在「收」与「放」、「紧」与「松」的观望、争论和「顶牛」中,虽然一路走来脚步踉跄,但却以全国多地试干之后表现出的显著的增产抗灾效果,为自己的存在本身注解了合理性。
面对农村社会日渐发展的形势,中共中央也以文件的形式给予了回应,允许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但文件又说,在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
此外,文件在允许边远落后的「三靠」生产队实行「双包」并保持稳定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个「较长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在给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限定了前提的同时,也没有明确一个判断一地是否具备这种前提的标准。
眼看又一个农业生产的周期即将开始,增产的农民希望政策不变以便继续增产,尚处停滞的农民也受到增产的鼓舞跃跃欲试。而那些因增产而暂时缄口不语的人们,则在冷静地注视包产到户的命运演化。
当1981年的春天开始时,所有关心中国农村改革的人,都在以他们各自的方式关注着农村形势的下一步走向。为了回应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欲求,也为了摸准广袤复杂的中国大地正在跳动的脉搏,1981年4月至6月间,国家农委和农业部、农垦部、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等部门组成了一个140多人的调查组,分赴全国15个省、区,选择各种不同类型的地区调查农村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发展情况。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其源泉在于其深刻的制度创新,其中最为显著的作用是引领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通过承包土地,农民得以掌握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以及剩余处置受益权,从而牢固确立了家庭在农业生产组织中的核心地位。以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有效规避了集体制度中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此包产到户的先驱李云河才感叹:「大寨模式已成过往!分田单干才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和剩余处置受益权,则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提升了生产效率,从根本上破解了集体生产中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的难题。
随后而来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成为经营主体的农民能够以实现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价格为导向来配置生产要素。这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变迁,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和投资热情,带来了中国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显著提升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增长。
此外,这种制度变化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农村迅速普及,关键在于它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制度变迁,交易成本低廉。家庭承包制的最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农民,但同时它也满足了领导者的最大化目标,为社会其他集团的获益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因此,家庭承包制改革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益,也提升了社会的整体收益,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变革。
家庭承包制改革还为农村其他制度的变迁提供了前提和动力。它打破了集体体制的束缚,重构了产权关系,确立了小农的经营主体地位;随后的市场化改革则为拥有自主性的独立利益的农民提供了初步发育的市场机制,顺应了家庭承包制改革后农民的需求。
更进一步来说,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存在受到很大限制,但从集体农作制转变为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土地和信贷市场的重新出现。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快了市场化的进程,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农业又一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的蓬勃兴起和迅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条,拓展了农业的发展空间,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单家独户进入市场的风险,保证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
如果说当初实行承包制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流通体制改革又引入了市场机制,那么这两步改革之后必然会出现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农业的第三步改革——产业化的兴起和发展,就成了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途径。
家庭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其根源在于它巧妙地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将原本的集体劳动转变为分散劳动,并摒弃了按工分统一分配的模式。对于这一变革是否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我们有必要在认识上进行深入的澄清。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本和生产越来越集中在大资本家手中,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市场需求的变化速度更是日新月异。如果仍然坚持由资本家直接经营,必然会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
因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如此。在农业的集体所有制下,如果仅仅依靠集体的统一经营,由于无法准确计量每个社员的劳动贡献,必然会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将直接损害积极劳动的社员的利益,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进而阻碍生产的发展,损害集体全体成员的利益。
因此,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结构,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是最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选择,能够实现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
再来看生产力方面,随着统购和征购改为合同定购,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以及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变化也越来越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由利益结合最紧密的家庭来经营农业,才能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此,社会主义农业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分离并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此时,集体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每个农户必须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和公益金上,这是集体所有制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方式。同时,生产队仍然拥有重新调整土地的权利,而农户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其次,关于集中劳动的问题。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不意味着全体劳动者必须集中在一起劳动。因为劳动组织和劳动方式的问题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结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什么社会形式结合。
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只能以雇佣劳动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结合方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与生产力水平没有直接联系。二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按什么数量比例结合。
这种数量比例取决于技术发展水平,是技术上的结合方式,同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工具的性质)决定的。而集中劳动还是分散劳动就属于这种性质的结合方式,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现象。
因此,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业生产既可以采取集中劳动的形式进行简单协作或分工以创造新的生产力;也可以采取分散劳动的形式以节省固定资产投资并充分利用社会上零散的劳动力。
关键在于采取哪种劳动方式对所有者更为有利,而与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至于工业中的大机器生产则必须采取集中劳动的形式实行工厂化生产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的数量比例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
显而易见的是集中劳动或分散劳动仅仅是劳动方式的问题与所有制无关。在我国农业中无论是目前以手工劳动为主还是将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上的分工高度发展以家庭经营分散劳动的形式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全过程都是最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而与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普遍采取家庭经营的形式而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的西欧和美国家庭农场也十分发达的原因。
因此集中劳动并不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标志。社会主义可以有分散劳动资本主义也可以有集中劳动关键在于生产工具的性质和农业生产的特点。而集中劳动或分散劳动属于什么社会性质则取决于所有制它本身不过是一种劳动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