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世界 > 三农

因同住人中有「94岁失能老人」,房东拒绝向租客交房,法院这样判

2024-06-03三农

在签订租房合同后,房东以租客未告知同住人中有「高龄失能老人」为由,认为租客构成欺诈,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6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一中院介绍,租客高先生与房东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人员包括高先生及其妻子、孩子、岳母、岳母家中一位老人以及护理人员。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高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

合同签订后次日,王先生询问老人情况,得知老人94岁、生活不能自理。王先生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认为高先生隐瞒同住人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拒绝向高先生交付房屋,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由高先生赔偿损失。

高先生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生效,并由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交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秩序,有损老年人权益。王先生也未能证明其将同住人不能有「高龄失能老人」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关键因素予以考量。故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支持了高先生的反诉请求,判决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毛焱表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是由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所致。

本案中,王先生认为高先生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构成欺诈,首先应证明自己明确提出过这一信息,且明确表示将影响签约,否则,王先生应对自身没有就合同签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经过类案查询,以及对社会新闻、热议话题的了解发现,虽然直接以同住人是「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出租的情况很少见,但出租人将高龄承租人排除在外的情况仍不时发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对于日益增长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需求相违背。本案中,出租人拒绝交房、主张承租人欺诈均不具有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