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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减支」不应是DRG/DIP改革的绩效目标

2024-06-03三农

正值年终清算时,也是各地总结DRG/DIP改革成效的时候。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协调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工具,应该追求医保、医疗、患者的三方共赢。于是,从医保角度讲,有的地区就把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减少作为DRG/DIP改革的目标和成效,津津乐道,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 医保基金结余不应是DRG/DIP改革的绩效目标,DRG/DIP改革决不是为了医保基金的「减支」和「省钱」。

DRG/DIP改革的目的意义何在,从医保理念上讲决不是「更少」的支付,而是「更有效率」的支付。 如果医保抱着「减支」「省钱」的观念去推进改革,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成功。不现实的道理在于,当前经济社会在发展,总体上筹资水平在增长,老龄化时代在加速,医疗技术在进步,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而我们想凭一己之力希望医保基金或者说住院费用呈持续下降趋势,显然与整体大势背道而驰,不太现实。不可能的道理在于,医药服务总体上处于供方市场,即医疗机构将极大作用整体的医疗需求。改革的目的是调动供方即医疗机构的内生动力,这种结构性、共赢性的改革才可能同向而行,才可能在患者无感以及患者受益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而医保的「减支」显然会让医疗机构丧失信心、无法同行,最终的结果就是加速陷入猫抓老鼠的博弈陷阱。

DRG/DIP改革的本意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道理应该比较明晰。医保支付的核心作用就是「激励约束」,激励什么,激励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诊疗、适宜技术,那么对于这样的机构、医生就应该得到激励;约束什么,约束医疗机构过度诊疗、无效治疗、盲目扩张,对于这样的行为,就会被遏制、被淘汰,受到一定的制约。 DRG/DIP的核心应该是两点:一个是按病种或病组付费,另一个是区域总额预算。 简单来看,按病种或病组付费更多的就是呈现医疗行为的可见和可比,科学实现评价和评估,更好促进激励和约束,让「劣币」「良币」各归其位;进行医保的总额控制,亦即促进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医疗费用平稳增长的可预期性,以持续增长的份额保证区域的医疗健康水平,这个「增长」就是激励,这个「平稳」就是约束。如果医保部门追求医保基金的「减支」,则DRG/DIP 的区域总额持续减小,那么对整体医疗机构而言谈何激励,没有了激励又怎么能有约束?

为什么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DRG/DIP的年度预算。如果追求基金「减支」,那么年度预算将持续缩水,亦即总的蛋糕会越来越小,点值(费率)会越来越低,医院就会觉得越来越难做。当然,点值(费率)下降有很多原因,但如果用于DRG/DIP的基金是持续增长的,那么我们的管理、我们的谈判、我们的沟通就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合理性。因此, 该付的一定要付出去,该给的一定要给足了,这应该是DRG/DIP改革的一个题中之义。

很欣慰,了解的本省完成清算的几个统筹区给付率(DRG/DIP实付基金与按项目应付基金的比例)都在100%—110%之间,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和谐、比较理想的局面。这个结果表明, 整体上医疗机构在提高效率、控制成本,而且从总体上讲得到了一定的结余留用的激励。 给付率低于100%,即DRG/DIP实付的还不如按项目应付的,要么是预算给少了,要么是医疗机构行为控制不到位;给付率太高,则很可能是实际供给的医疗服务过度缩水,恐怕有医疗不足的风险。对这个问题,有人认为给付率低于100%才是正常的,亦即推动医保基金的「减支」,这样才能够有医保的获益,但恐怕这种获益是虚无缥缈的数字,也不是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当然,医保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因此以上所说的是不是「减支」都要看收入如何。收入比较宽裕,把DRG/DIP的盘子做得大一点,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发展,更好提升群众医保待遇,更好促进本地医疗水平提升,皆大欢喜。确实收入不足,即使在市级统筹下仍无法让DRG/DIP的区域总额预算持续增长,那是无可奈何,但至少要把预算与医疗机构公示公开,把道理跟医疗机构掰扯清楚,把困难跟医疗机构诉说明白,需要共克时艰,需要同心协力。只要沟通到位、讲清讲明,这个道理相信医疗机构能够理解,也更能够理解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正确理解DRG/DIP下医保基金的运行逻辑,是促进改革行稳致远、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 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医保部门的职责就是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群众获得更加优质、更有效率的医药服务,基金过度结余从来都不应该是任何一项医保政策的追求目标。把DRG/DIP区域总额预算做得更加科学、更加精准,让医疗机构更有预期、更有信心,才能真正构建医、保、患各方价值追求目标相一致的支付机制,才能更好助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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