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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匡村村民反映:村委伪造农户签字,截留补偿款为哪般

2024-04-03三农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匡村村民,耕地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南路,属于忻州市政府划分的二类区土地,2020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匡村村委不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土地补偿,伪造我们农户签字,截留农民征地补偿费。

一、情况说明。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附件1),应给付失地农民187826元/亩,而村委却只给44860元/亩,非法截留我们合法征地补偿款将近80%左右。村委让我们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明面上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实际上却篡改了文件中规定的征收补偿金额。

因村委拒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故我们拒绝在【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协议】签字。但匡村村委却伪造我们签字,理由是为了村民利益。为此,我们多次向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进行反映,要求按市政府文件给付征地补偿费。匡村村委及新建路办事处表示,这是全体村民会议通过的44860元/亩的补偿标准,比国家政策效力大。匡村村委又以我们以前分过集体福利为由,拒绝按现行的忻州市政府政策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

很明显,村民决议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决议结果却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二、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规定,「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182号文)第11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第13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令182号分配;生产生活补助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2:8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