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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国币条例】颁布后对旧币外币的处置办法

2024-01-26收藏

民国三年(1914)颁布【国币条例】后,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币条例】,在全国形成统一币制,国民政府对旧币、外币出台了有关处置办法:

一、政府规定具体日期,截止日期以后各省除重量、成色、型式符合【国币条例】外,其余各种银铜币一律停铸。

二、外国钱币,由政府逐渐销毁,并限制进口通用。

三、除一元国币外,所有各种通用旧银元,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交换新银元。至于旧银角、旧铜元、旧制钱,以及外国银铜各币,由币制局按重量成色,确定与国币比照价格,暂时可以作为国币行使。一方面由中国、交通两家银行按照该价格,兑换给新币,即由造币厂将其熔铸新币;另一方面由币制局确定限期,逾期不得作为国币行使,造币厂与中国、交通两家银行即按其所含纯银、纯铜,作为生银、生铜收换。

四、各地方公署,征收官署以及铁路、邮电各局、所等所收各种旧币、外币,必须就近交给中国、交通两家银行统一处理。此外,该两家银行收到各种旧币、外币,都必须由该两家银行运交就近造币厂, 按照法定价格(在币制局限期以后作为生银、生铜)兑换新币,其运费由造币厂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