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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证监局对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4-03-11股票

关于对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你公司因与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心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闽06民初393号),涉案金额3,275.00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88%,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年11月5日才补充披露。后北京创艺艺成文化传播中心因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述合同纠纷提起上诉,你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闽民终231号),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4月15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二、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吴某某。经查,吴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辞职信,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长罗令负责,你公司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