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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签字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2024-03-11股票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廷军、花小龙、王欢、姚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廷军、花小龙、王欢、姚艳:

经查,你们在执行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21年年报审计时,没有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充分识别、评估被审计对象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涉及该公司各年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2,411,290.31元、60,841,158.94元、95,095,558.55元、131,099,489.90元、152,916,795.30元、211,833,331.60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39%、55.87%、75.01%、97.08%、99.97%、124.28%。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胡廷军作为额尔敦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花小龙作为额尔敦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王欢作为额尔敦2018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姚艳作为额尔敦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161、190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签字会计师应规范执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责任,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