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聊稽查案例。
两年前的一个注销公司非交易过户追缴税款的案例。
一、案例
具体公司不指名道姓,是中部某省份市级稽查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具体事项是这样:
A公司持有某A股上市公司股份3449.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77%)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五位自然人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税局认为A公司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况。
计算得出应纳税款2021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
鉴于A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应纳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元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5个自然人追缴。
二、分析
首先分析下对于已经注销的公司税务机关还能向股东追讨税款吗?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
「(十三)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这里的关键字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是可以撤销注销登记的。
现在普遍很多企业都采取简易注销,A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公司,注销时一般都会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时需承诺已经结清税款。
所以A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其实是没有缴税的。所以税务机关向其追缴也是有依据的。
并不是公司注销了就万事大吉。
其次税务机关应该以何时的计税价格向股东征税?
这里有两种口径:一是A公司工商注销的时点,二是A公司将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自然人股东的时点。
因为没看到其计算逻辑,但据了解到的口径,目前是按A公司工商注销的时点居多。
此时就要看A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趋势。
因为从工商注销到非交易过户这段时间,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的。
如果持有的股票是上涨的,那无疑对于纳税人而言是利好,少交点税。
如果持有的股票是下跌的,那付出的税收成本相比非交易过户时点就要多。
最后看计税价格的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注销清算时持有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所得。
回到刚才的案例,股票没有实际交易,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给股东的。
所以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来确认。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都倾向于看所持有股票的当日收盘价来确定。
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可变现价值能与当日收盘价简单画个等号吗?实务中股票大额减持都是走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一般而言不会采取竞价方式。而协议转让一般都有一定的折扣,所以这块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简单理解就是批发和零售的区别,这两个价格肯定不一样啊,所以还是得回归可变现价值这个概念来理解。
其实后面五位股东还存在一道税,就是个人所得税。
公司注销以后将持有的股票分配给了个人股东,属于分得了实物资产。
按照税法规定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
虽然算下来要缴的税不少,但是对于处于上升趋势的股票还是划算的。
经统计以2021年3月16日当天(A公司注销当日)上市公司的收盘价17.51元计算,当时股票的市值约为6亿元。但如果以2022年9月9日(稽查局出具处理决定书日)股票收盘价128.68元计算,该部分股票市值已经达到44亿元。
就是从无形中已经算是税务筹划成功了一半,只是当时没有缴税,后面要补滞纳金。
但是这个风险点就在于如果股票在走下降趋势,那就是作茧自缚了。
前些日子大欧也遇到类似的案例,股东补税的金额大于持有的股票市值。
当然也不是就没有处理的方法,欢迎感兴趣的朋友联系大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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