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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 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2024-10-09科技
在數位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數據要素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資源,經濟生產及科技研發等活動都越來越依賴於數據的挖掘與運用。數據要素透過數據價值連結入的每個環節的使用權與其他要素結合產生了新的使用價值。為使數據要素各環節接入者生產的價值貢獻獲得與之對等的收益,亟需構建數據要素市場化、使用權益與收益權相匹配的完整市場化架構。透過探究數據要素在產權交易市場中的價值,依據產權交易的設計框架和市場交易經驗,確立數據要素在按照價值貢獻參與市場交易環節分配中的份額,提高要素價值與市場價值的適配度。
數據產權與數據價值的關系
數位經濟時代,數據產權歸屬問題成為阻礙數據要素市場化行程的主要因素,導致數據的流通機制和使用價值無法充分發揮。依據數據要素的基本經濟內容,從數據生成的集體場景考慮,應該充分考慮數據從初始產權到終極產權的每個環節的經營主體參與貢獻分類體系的構建。
數據要素應該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按照其對生產環節的不同增加值的價值報酬機制來參與市場分配。明晰數據價值鏈在每個生產環節中的相關所有權是不同數據主體參與分配的基本前提。數據產權是數據價值進行市場化交易的關鍵,只要數據產權清晰,市每場平均衡就是有效的,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產權是指一組與合法資源相關的各種權益的總稱,其範圍大於單純的所有權。所有權代表著個人對其擁有的物品享有完全的使用、盈利、控制及處理權力。
從數據產權的內涵和外延出發,數據產權交易市場的形成,實作了數據要素價值化,發展成為數據產權交易市場。數據產權交易市場是數據要素市場系統的核心功能,同時也是實作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環節。理論上,數據要素價值化與數據價值市場化形成了數據知識產品,數據生產要素透過數據價值鏈的知識化與資訊化的轉換,生成了具備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可進行市場化配置的數據商品。當這些數據由最初的狀態轉變為有產出能力和商業價值的產品時,它們完成了資產化、資源化的過程,從而擁有了多元化的價值,數據價值化過程與要素化過程形成了數據產權的概念。
數據價值與數據產權市場的配置邏輯
數據價值是生成數據產權的基礎,數據產權清晰是數據要素進行數據市場化配置的前提,數據產權交易市場是連線數據價值與數據產權的載體。理論上來說,數據價值具備創造市場價值的條件。
第一,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相較於勞動、資本和技術等傳統生產要素,表現出更多新的特性。例如,數據要素的無形且可無限使用的價值內容,打破了資源限制對經濟發展的限制,確保了經濟永續擴張的可能性及基礎。基於其強大的流通性和正面外溢效應,數據要素能夠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並在倍增效果中和其他要素協同工作,提高全要素生產率。
第二,數據產權交易市場與數據要素市場在市場體系結構中有所區別。數據產權交易市場是數據要素市場行程中的一個關鍵節點,一方面,圍繞數據產品的相關許可權構建市場體系;另一方面,針對不同價值內容的數據產品展開市場層次營運,進行集中化、標準化的市場交易模式。現階段,數據要素市場的實踐與研究尚未定論,可以借鑒其他市場要素的相關發展經驗,增強生產要素與改革措施的匹配性。借鑒其他生產要素市場化建設的經驗,探索數據產權交易市場的構建。
第三,數據產權市場是發揮數據價值的載體。當前,全球最大的資料庫在中國,其主體部份由各級行政機關及大規模資訊化企業所持有。但是,部份數位使用規則的具體解釋過於模糊,導致實踐過程中出現諸多困難,影響了整體進度,為此必須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立法程式,並且提高法律執行力度,促進產權體制更加高效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數據交易市場的規則,實際操作中很難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要竭力促進完善數據多元化市場的發展,確定並且建立數據交易市場的規制,鼓勵持有海量數據的大型企業積極參與數據資源的挖掘和再次使用,確保每個對數據存在需求的企業都能夠從數據交易市場上得到應有的收益,提高數據要素資源配置效率。
數據產權市場化配置路徑
數據產權模糊使得數據要素難以充分發揮其在數據價值鏈的市場價值與收益,數據要素在市場化過程中面臨滯後的產權規制現狀,缺乏應對數據要素產權規制問題的治理體系。為了提高數據要素分配機制效率,更高效地釋放數據要素的市場化價值,需要從各方面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產權規制。
一是,推進數據市場化體制改革。數據產權的治理,除了依賴數位化技術如數據收集、解析、操作和使用外,還需要全方位的制度、觀念、法規、機構、道德和法制的協同及約束。首要任務是基於數據時代的背景和需求,明確新的數據價值取向並在數據產權管理過程中予以體現。建立公正且高效的數據資產管理框架,最佳化數據資產的調研統計機制,加強全球範圍內的數據資產協作,增加數據資產的數據要素供應量,使智慧財產權在數據資產領域得到具體實施,並進一步建立健全數據產權治理體系,強化數據產權的治理能力。
二是,加強數據產權治理。對數據的使用效益而言,數據產權的管理目標是賦予數據新的能力,使數據更具說服力,進而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效能。因此,數據的高效使用成為數據產權實踐的核心內容。面對日益嚴重的數據碎片化問題,我們可以透過開放共享數據產權的方式,並在適當的地方設定規則,以此拓展包括套用、創新、管理、保管和服務等多方面的流程。分析智慧財產權數據時需要避免演算法中存在的隱藏偏見,即演算法倫理(演算法正義)問題。在對數據所有權的管理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重視效益和價值,還需要註重保護數據安全,並妥善解決數據的產權和數據安全性的關系。同時,我們也應警惕網路攻擊和數據泄漏的風險,增強對數據安全管理的認知,建立起高效的數據產權管理系統。
三是,構建完善的數據產權保護架構。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需要建立健全機制,根據市場價值與貢獻來分配報酬。數位領域管理主要依靠四種工具:法律、社交規定、市場以及編碼。從科技創新角度出發,借助專用路線和網路途徑,搭建起包括數據資產庫、基礎裝置設施等在內的分層次架構。透過使用多層次的數據產權資料如支持層、使用者存取層和後續服務層,建立包含數據產權數據資源庫、判斷侵權資訊資料庫以及重點服務及產品的資料庫。從運作的角度看,搭建起各部門和各層級的仿冒侵權監測、資訊的交流分享以及提醒記憶的功能裝置。從數據權益保護的角度看,實行統一的數據價值與數據產權對等的市場化配置規則,加強數據產權保護的標準化管理,促進數據要素的高效整合、交易、集結,強化對數據交易市場的監管力度,合理分攤平台責任。明晰數據產權的法律內容,構建產權清晰的數據管理規制。
四是,完善數據產權供給制度。完善數據產權在市場監測、申請審批、技術路線、侵權認定等不同階段與環節中的數據供給制度,強化數據資源的支持。但是,有限的數據資源極大地限制其行程。現階段,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供了大量且豐富的基礎數據。【「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指出,要加大智慧財產權基礎數據開放力度,促進數據資源共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要加強智慧財產權數據標準制定和數據資源供給。因此,為了滿足對基本智慧財產權資訊公開的需求,需要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擴大數據供應的領域和途徑,提升基本智慧財產權資訊的公開程度。
五是,加強數據產權國際合作。雖然許多國家和地區支持在其司法管理領域內容許數據跨國傳輸,但一般而言,出於對個人資訊保密、國家安全和數據本土化需求的考慮,此舉往往被極大限制。數據產權是國際數據資產協同的核心部份,不僅為國際商品、科技、服務順暢跨境傳遞提供了基礎條件,也構成了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框架下的重要組成部份,同時也是開展司法執行合作的基礎保障。各國政府和區域組織應適應滿足數據要素的需求,加強數據跨境流轉的協作。(呂伊姝 王孝松 作者分別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套用經濟學院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