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公布【龍華觀湖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6·20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6月20日11時許,觀湖街道松元廈社群某工業區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受傷。
經調查認定,龍華觀湖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6·20」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因員工違章操作、公司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龍華觀湖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6·20」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事發場所與事發作業概況
事發場所位於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松元廈社群某工業區,事發時作業人員正在操作沖床作業。
(二)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涉事單位: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珍;成立日期:2014年12月9日;註冊地址: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某社群。
(三)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周某亮,男,傷者,江西吉安人,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沖壓工。
2.蘇某,男,廣西岑溪人,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實際負責人。
3.張某,男,廣東茂名人,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修模師傅。
(四)公司安全管理相關情況
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級安全培訓教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入職須知】【沖床安全操作規程】等管理檔,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並整改閉環。但其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關閉沖壓機器光電保護裝置,沖床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五)政府相關部門的履職情況
自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2024年5月搬遷至海神工業區以來,觀湖街道辦事處共巡查復查1次,發現隱患5處,隱患均已完成整改。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4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周某亮在生產車間操作沖床時,未使用專用夾具而直接用右手進入沖壓區域拿放模具,導致右手手掌被沖床壓傷。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情況及評估意見
事故發生後,現場工友立馬幫忙用紗布給周某亮止血,並撥打老板蘇某電話,蘇某幾分鐘後趕回公司,親自駕車將周某亮送往龍華區中心醫院進行救治。 目前傷者已做完右手手掌截肢手術。
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觀湖街道應急管理辦(安全生產)、松元廈社群工作站工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取證,並在第一時間將該起事故調查資訊上報。本起事故應急處置及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善後處理情況
龍華區中心醫院診斷傷者周某亮右手毀損傷、右拇指遠節指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並毀損、右拇指雙側指動脈、指神經斷裂、右手第2掌指關節囊破裂、右拇指遠節皮瓣撕脫、右手掌多處皮膚碎爛並缺損、右手多個傷口創面異物存留等。6月20日事故當天晚上在醫院完成手術,6月30日,傷者周某亮出院,目前正在進行康復治療中。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的相關標準,傷者周某亮傷情診斷核定損失工作日超過105個工作日,屬於重傷。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周某亮安全意識淡薄,在操作沖床時違反操作規程,未使用專用夾具而直接用右手進入沖壓區域拿放模具。
2.在操作沖床時,沖床光電保護裝置處於關閉狀態,且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致使沖壓機器處於危險操作狀態。
(二)間接原因
1.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關閉沖壓機器光電保護裝置,沖床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主要負責人蘇某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沖床安全防護裝置被關閉、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事故責任單位
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關閉沖壓機器光電保護裝置,沖床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其行為不符合【機械壓力機安全技術要求(GB27607-2011)】第5.3.12條第c項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員
1.周某亮在操作沖床時違反操作規程,未使用專用夾具而直接用右手進入沖壓區域拿放模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受傷,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蘇某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沖床安全防護裝置被關閉、雙手操縱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龍華觀湖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6·20」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4年8月26日
(資訊來源:深圳市龍華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