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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地機器人兩巨頭專利權之爭:石頭科技618前收禁令下架當紅產品,一個月後禁令被最高法撤銷

2024-07-17科技

今年618購物節前夕,國內智慧清潔行業兩大巨頭,追覓科技與石頭科技陷入專利權之爭。追覓科技認為石頭科技兩款掃地機器人P10Pro和P10SPro侵犯了其專利權,在618前夕向法院申請裁定石頭科技這兩款掃地機器人禁售。

這起訴前行為保全獲得了法院支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5日作出裁定,石頭科技禁止制售這兩款產品。隨即,產品在電商平台下架。

▲涉案的兩款產品截圖

隨後,石頭科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該案成為最高法知產法庭審結的行為保全復議上提首案。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追覓科技的法務和公關負責人,希望了解追覓科技下一步安排,但沒有得到回應。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公眾號未點出兩家企業名字,但披露了相關案情。該公眾號稱,本案系行為保全復議上提制度實施以來最高法知產法庭審結的首起申請復議案件,裁定撤銷了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而且能夠做到依法在收到申請後10日內即予審結,切實彰顯行為保全復議新制度的司法救濟功能和司法改革效果。

追覓科技申請訴前行為保全

法院認為專利侵權可能性較高

裁定石頭科技兩款掃地機器人禁售

今年6月3日,追覓科技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希望石頭科技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追覓科技「清潔裝置及清潔裝置」專利產品,具體型號為:石頭自清潔掃拖機器人P10Pro和石頭自清潔掃拖機器人P10SPro。追覓科技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提供擔保,並自願提供500萬元擔保。

記者獲取的裁定書顯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現有證據可初步證明石頭科技專利侵權可能性較高,部份線上店鋪銷售量巨大,加之互聯網銷售影響範圍廣,而且時值618電商全線大促期間,可預見涉嫌侵權行為規模較大並呈擴大趨勢,故制止可能的侵權行為具有緊迫性。如不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將會給追覓科技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該損害將明顯大於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給石頭科技帶來的損害。此外,涉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均屬於掃地機器人,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內容,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裁定石頭科技立即停止侵害追覓科技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兩款掃地機器人產品。

日前,石頭科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禁令讓公司618期間下架這兩款產品,預計銷量損失了2萬多台左右。「禁令(裁定書)發出後,追覓科技起訴了我們,6月25日收到了法院的侵權立案訴訟材料。」

最高法裁定:

現階段認定侵權可能性較高的事實基礎尚不清晰

撤銷保全裁定

隨後,石頭科技不服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向最高法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依法駁回追覓科技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

其申請復議主要理由為:涉案專利權並不穩定,具有被無效的可能性,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追覓科技提出的申請並不滿足「緊迫性」「利益平衡」「社會公共利益」等條件。

記者獲取的裁定書顯示,最高法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審查訴前行為保全申請,首先應當審查該申請是否滿足「情況緊急」的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還需綜合考慮申請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是否存在難以彌補或者難以執行的損害、是否會導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等因素。

最高法認為,本案訴前行為保全不符合「情況緊急」的前提條件。「情況緊急」通常是指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將足以導致申請人的權利滅失、權利價值驟減、人身權利以及時效性較強因素下的權利即將受到侵害等無法挽回的利益損害等情形。追覓科技的申請系基於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引發,被控侵權行為一般並不會導致涉案專利權本身發生滅失或者權利價值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害,亦不存在對追覓科技人身權利侵害。根據追覓科技的主張,被控侵權行為最早在2023年8月即已實施,追覓科技發現被控侵權行為後,直到2024年6月才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在此期間也存在各類促銷活動,追覓科技未及時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相關事實表明本案並不存在時效性較強的因素,不具有訴前停止被控侵權行為的緊迫性。

最高法認為,本案訴前行為保全並不符合其他一些法定要件。其一,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往往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技術比對才能作出侵權判定,通常應更加慎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涉案專利權效力尚屬穩定,但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有關技術特征存在較大爭議,經初步審查認為,現階段認定侵權可能性較高的事實基礎尚不清晰。

其二,在判斷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應重點考慮有關損害是否可透過金錢賠償予以彌補,以及是否有可以透過執行程式獲得清償的合理預期。本案系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通常為產品銷量下降帶來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一般可透過訴訟請求由被控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透過執行判決以實作相關勝訴權益等方式予以彌補。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行為將難以控制且會顯著增加追覓科技的損害,亦無證據表明被控侵權行為將導致追覓科技市場份額明顯減少。石頭科技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可透過產品銷售量、持續時間等予以確定,追覓公司亦確認截至2024年4月,其市場占有率相較於2023年有所提升。

其三,雙方當事人均系掃地機行業的知名企業,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亦可能對石頭科技造成相應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不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給追覓科技造成的損害,要高於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對石頭科技造成的損害。

最高法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及涉案專利產品均屬於掃地機器人,市場上有充足的可替代產品供消費者選擇,其本身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內容,不涉及公眾健康、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故是否準許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並不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問題。雖然在公共利益考量問題上可謂符合訴前行為保全法定要件,但鑒於追覓科技的申請不符合前述其他法定要件,故其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整體並不符合應予準許的法定要件。

因此,最高法裁定撤銷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

▲最高法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於2023年11月1日施行,根據該修改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針對技術類智慧財產權和壟斷案件中地方法院所作行為保全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申請復議。

對此,石頭科技代理人劉誌傑律師表示,最高法2023年11月把行為保全復議上提到最高法,該案是最高法上提以來的第一案。對於當事人權利的救濟而言非常有意義。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追覓科技的法務和公關負責人,希望了解追覓科技下一步安排,但未得到回應。

意義

此案系行為保全復議上提制度實施以來

最高法知產法庭審結的首起申請復議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公眾號7月16日釋出訊息稱,行為保全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是否準許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時,既要註重充分發揮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對於及時制止侵權、有力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作用,也要嚴格依法審查法定要件,確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本案系行為保全復議上提制度實施以來最高法知產法庭審結的首起申請復議案件,並裁定撤銷了涉案訴前行為保全裁定,而且能夠做到依法在收到申請後10日內即予審結,切實彰顯了行為保全復議新制度的司法救濟功能和司法改革效果。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利業務部負責人張安強解釋,訴前行為保全,是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提出的行為保全。訴前行為保全要求情況緊急,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有幾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況緊急」。包括: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申請人的發表權、私密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訴爭的智慧財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等等情況。

張安強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系一般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踐中,訴請不被支持或行為保全申請被撤銷不必然導致申請人一定要承擔保全錯誤賠償責任,應綜合考慮申請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與因果關系等要件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 楊珒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