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高等法院民事12-3部(主審法官樸亨俊、尹鐘求、權順亨)在針對7名
iphone使用者提起的針對蘋果總部及蘋果南韓分公司的損害賠償上訴案中,與一審不同,部份支持原告的判決。
法院判決蘋果方面需向原告支付每人7萬韓元(合約381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其逾期利息。此前在2017年,蘋果被指控在未通知使用者的情況下,根據電池使用時間降低CPU效能。
智慧
手機效能測試網站Geekbench當時對iPhone 6s和iPhone 7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隨著電池壽命的減少,裝置效能本身也會下降。
蘋果在所謂的「電池門」爭議加劇後,發表正式聲明,承認在未通知使用者的情況下故意降低了效能。
隨後,全球範圍內針對蘋果的訴訟接連不斷,南韓使用者也從2018年開始參與訴訟。
使用者們聲稱:「蘋果方面知道在安裝了問題軟體更新(iOS 10.2.1版本及其後續版本)的情況下,在一定環境下會發生效能下降,但為了掩蓋電池缺陷、防止客戶流失、促進後續型號銷售等目的,故意隱瞞這一情況釋出了問題軟體更新。」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蘋果將有問題的效能調節功能包含在更新中,並非是為了掩蓋缺陷或誘導購買新款iPhone,而是為了改善使用者體驗,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隨後,只有部份原告提起上訴,上訴審理一直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