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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明養犬的通告

2024-03-07寵物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建立美麗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曲靖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和【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我縣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養犬或從事犬只經營、動物診療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 羅平縣縣城區範圍內為重點管理區,其它地方為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嚴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在重點區域內禁止設定犬類養殖場,提倡養犬人每戶限養一只犬。

三、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和學校為禁止養犬區。

四、 養犬人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樹立合法養犬、安全養犬、衛生養犬、文明養犬意識,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必須實施免疫,按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檢疫並註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二)養犬人對犬只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準放養,做到依法、文明養犬。

(三)除犬類檢疫、免疫接種、診療外,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兒童活動場所、銀行、市場、商店、飯店、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禁入標誌的公園、廣場、景區景點、水源地周邊等公共場所(導盲等特殊犬種除外)。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束以犬鏈、犬繩,犬鏈、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 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並采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避免傷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發生。

(五)犬類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和嘔吐物,由攜犬人立即清除。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養犬不得妨礙、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經公安機關責令制止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取消飼養資格。

五、 從事犬類規模養殖,以盈利為目的的養殖、銷售、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經營活動的,須辦理相關證照,規範經營。

六、 犬類飼養者不得遺棄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隨意丟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現所養犬系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等傳染病,必須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按要求積極采取防控措施。

七、 犬類咬傷他人,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對傷者進行賠償。

八、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由城管、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並將透過各種渠道及時予以曝光,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不文明養犬行為。

九、 城管、公安等部門依法對流浪犬、無主犬及重點管理區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進行收容處置,查處違法養犬行為。凡在重點管理區內發現無人看管的散養犬只,一律視為無主犬、流浪犬,城管、公安等部門均有權進行處置。

十、 凡在重點管理區(縣城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養犬戶,請在通告之日起30 天內自行處理,否則城管、公安等部門將依法強制收容。

十一、 對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因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違法養犬致人重傷或死亡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教學、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通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舉報電話:0874-8226346

羅平縣公安局

羅平縣文明辦

羅平縣農業農村局

羅平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