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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餵流浪貓的行為,難以認定為民法意義上的「飼養」

2024-04-07寵物

經過這麽長時間思考,我終於認為被告肖某投餵流浪貓的行為,的的確確難以界定為【民法典】的上的飼養。

一、投餵流浪貓並不屬於飼養動物,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

中國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166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以上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並列關系,說明這兩種人,性質相同,即能夠對動物具有管理責任和管理能力。

投餵流浪貓並不屬於飼養動物。投餵流浪貓是指人們在戶外給流浪貓餵食,以幫助它們解決饑餓問題。這種行為通常是出於對動物的同情和關愛,而不是出於對動物的飼養和管理。

當然,投餵流浪貓雖然可以幫助解決流浪動物的饑餓問題,也可能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例如,投餵流浪貓可能會導致它們變得依賴人類,失去自己尋找食物的動力。也可能會吸引更多的流浪貓聚集覓食,從而增加它們的數量。

投餵者肖某投餵流浪貓,對流浪貓並不具有管理能力,投餵行為,並沒有改變流浪貓處於「流浪」的狀態,如果認定為飼養動物,承擔無過錯責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則責任太重,顯然不公平!

在司法實踐中,部份法院認為,投餵行為不代表對流浪貓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權利,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或管理。

部份法院進一步認為,如果投餵者長期、持續性地在相對固定的時間和地點對流浪貓狗進行餵食,並伴有將流浪貓狗帶回家梳理毛發、洗澡、睡覺等生活照料行為,流浪貓狗對投餵者形成了極大食物和生活依賴;投餵者對流浪貓狗有一定的控制行為,如為流浪狗辦理養犬登記證、將其控制在固定區域、為流浪貓狗搭建棚舍、在家裏或其他寄養場所進行容留等,可以認定為流浪貓狗的實際飼養人或管理人。

總之,投餵流浪貓致人損害,投餵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二、投餵流浪貓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才能平衡責權利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

過錯是指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於損害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

而故意是侵權人能預見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又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

過失就是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應負註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三、被告肖某作為投餵者,主觀方面存在過失

被告肖某是存在過失的,被告長期、固定地點投餵流浪貓,雖然對流浪貓沒有控制權,缺乏管理能力,但旁邊就是羽球館,應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流浪貓竄入羽球場地,影響他人正常打球。

而且,肖某本身又是羽球館工作人員,更有責任保證流浪貓不進入場館。

肖某的投餵行為,導致流浪貓經常出沒於此地,肖某應該對該流浪貓竄入羽球場地有所預見性,而疏忽大意,或輕信不會發生,而沒采取相關措施,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所以主觀方面存在過失。

四、體育場館出具的告示,屬於無效

羽球館出具的告示

【民法典】第506條合約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依據以上規定 ,該告示屬於免責條款無效情形。

五、結論

肖某和某某公司應該是按份責任,某某公司承擔70%責任,肖某承擔30%責任。

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