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財經

新湖礦產案,民企都在看

2024-10-17財經

10月8日上午,國務院第十次專題學習指出,大力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壓縮自有裁量空間。當日 國新辦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國家發改委負責人指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單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

這些要求,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的,「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一脈相承。

在具體踐行法治的過程中,一個案例往往勝過一打檔。

9月初,【浙商】雜誌最早披露了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湖集團」)疑遭湖北有關地方「遠洋捕撈」式辦案,導致其旗下透過合法收購並經營了14年、目前價值上百億元的資產,因為前股東個人的行賄案,被判為單位行賄罪而追繳股權及孽息。

隨後,多家財經媒體跟進報道了這起無妄之災。

所謂「遠洋捕撈」式辦案,是指有逐利之嫌的跨區域執法,因罰沒收入歸地方財政,形成了對地方司法機關辦案的某種誘導。

9月19日,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在杭州主辦了「遠洋捕撈」現象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和企業家認為,此案存在諸多明顯疑點,「這種案例近期增多,對於民企的負面打擊很大,對地方營商環境有著根本性的破壞」。

如何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新湖礦產案或授權以作為一個試金石。

事件的起源

事情要從十多年前,位於新疆準東盆地五彩灣的一號露天煤炭礦區說起。

這個地方的大致位置,我是知道的,因為2016年我曾到五彩灣采訪過東方希望的準東基地,看到過一望無際的露天煤礦。當時這裏的煤價近60多元一噸。很多商人一聽這個價格,就覺得是暴利機會。其實並不容易,首先是運輸,把煤運到內地有成本問題和環保問題;其次,如果在本地發展煤電,能不能並入電網並不確定,如果發電自用,又牽涉到匯入高耗電產業的經營能力問題。

此外還有采礦權問題。有的企業能拿到探礦權,即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但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采礦權,有了采礦權才能開采利用。這也有不確定性。

記得東方希望的朋友指著很大一處圍墻對我說:「那是浙江商人搞的一個礦,已經停工了。」

2006年初,一個嗅覺靈敏的溫州商人馬某看到了五彩灣的資源商機,張羅了一批朋友,合夥去投資探礦。馬某與湖北商人易某相熟,易某與宜昌的胡某相熟,胡某又與時任湖北宜化集團(前身是1977年創立的宜昌地區化工廠,市屬國企)董事長的蔣某某相熟,並邀請宜化集團共同參與投資。

2006年6月,馬某、易某、胡某等自然人股東設立了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華易」)。9月,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疆宜礦」)設立,其中宜化集團旗下湖北華恒礦投公司(下稱「湖北華恒」)持股51%,北京華易持股49%。

這裏要說明一點的是,湖北華恒最初的股權結構,是民營資本控股。湖北華恒前身為湖北宜化礦產投資有限公司(2008年6月更名為湖北華恒),由湖北宜化化工公司、宜都大江化工公司、宜昌易鑫實業公司出資1000萬元在2005年成立。湖北宜化持股30%,宜都大江持股30%,宜昌易鑫持股40%。當時宜都大江、宜昌易鑫均為民營企業。2006年4月,宜都大江100%控股了湖北華恒。

今天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講述故事的開端:在2006年那個時點上,浙鄂兩地一些有嗅覺、有關系的商人和宜昌一家國企旗下的公司(實質是民企),合資投了新疆的一個礦。至於為什麽宜化集團的這家關聯公司是民企,據說和整個宜化集團當時的民營化改制有關。

不過,因為蔣某某在2018年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這一改制最終湮滅。

新湖集團入局

如前所說,拿到一個礦的探礦權,只是第一步。真要賺到錢並不容易。事實正是如此。此後數年,新疆宜礦一直沒有獲得采礦證,還要不斷追加資金投入,壓力越來越大,北京華易的股東們急切地想借外力解難。2010年初,馬某找到了同為溫州籍的企業家、新湖集團創辦人黃偉幫忙。

黃偉平素低調,擅長投資,新湖集團 正在進行多業務板塊的投資。 雖然 新疆宜礦 處境不好(進入之後的當年數據為, 截至2010年 虧損5306萬元,股東權益為4693萬元 ),且當時尚未 辦理【排汙授權證】【安全生產授權證】【煤炭生產授權證】【道路運輸授權證】等證照 ,但新湖集團認為這一資產本身是有價值的,只是如何開發經營的問題。 於是同意收購北京華易 的全部 股權,包括 馬某持 有的 25%,胡 某持有的 20%,易某 持有的 12%

不過,新湖 集團 提出了 一個前置商務條件, 擁有與湖北華恒同等的股比。 為促成 此事 ,2010年5月,湖北華恒將持有的新疆宜礦1%股權轉讓給 北京華易 2010年6月,新湖集團 斥資2.045億元 100% 收購 了北京 華易, 由此獲得 新疆宜礦50%股權。

新湖集團進入後的相當一段時間,與湖北華恒合作良好。2010年10月起,新疆宜礦的法人/董事長由新湖集團派出,總經理由湖北華恒派出。2010年11月,新疆宜礦取得國家發改委正式頒發的第一張采礦證,150萬噸/年采礦授權證。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發文確定五彩灣礦區一號露天礦具備臨時生產條件,一期建設規模為700萬噸/年。

到了2023年,新疆宜礦年產量達3000萬噸,作為單一煤礦規模排名全國第六。 據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022年4月出具的采礦權評估報告書,五彩灣礦區一號露天煤礦,自評估基準日(2021年12月31日)起,評估計算年限30年,全部資源量采礦權評估值為342.67億元。

根據財務數據,截至2023年底,新疆宜礦未分配利潤為67.37億元,股東權益為73.71億元。按目前的開采量和估值,北京華易所持股權價值超過上百億元。

在新疆宜礦從扭虧到大發展的過程中,新湖集團出力甚多,包括為新疆宜礦提供股東借款、單方提供擔保、為辦理產能授權證提供資信證明等。尤其是2017年7月26日,湖北宜化的子公司新疆宜化發生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後,國家安監局責成各地安監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三年內依法暫停審批湖北宜化集團及其所屬企業新建、擴建和重組、兼並高危計畫、裝置和企業,為了避免新疆宜礦受到波及,新湖集團負責人與湖北宜化集團負責人前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說明新疆宜礦是新湖集團的實際控制企業,才使新疆宜礦被單獨從名單中解除。

新疆宜礦的股權變更

50對50的股比,往往是一個不容易穩定的結構。

2014年1月,新疆宜礦發生股權變更,北京華易、湖北華恒的持股各減少8.925%,雙方各將2.5%的股權以零價格轉讓給新疆能源集團,各將6.425%的股權以每股1元轉讓給新疆宜化。由此,新疆宜礦的股比變更為:北京華易、湖北華恒各41.075%,新疆宜化12.85%,新疆能源集團5%。

2017年7月,新疆宜礦股權再次發生變化。湖北華恒結束,以4614.24萬元的價格將41.075%股權轉讓給湖北大江化工集團。該集團前身為2003年成立的宜都大江,2006年11月更名為湖北大江,其背後100%的控股股東為宜昌財源。

宜昌財源曾由4位元自然人持股,其第一大股東曾為湖北宜化集團原董事長特別助理、總經理助理。但到了2021年6月,宜昌財源由自然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4名自然人股東結束。

目前,湖北大江由宜昌泰宜資產管理公司持股80%,宜昌財源持股20%,前者是宜昌市國資委100%控股的國企,後者是宜化集團100%控股的國企,實控人均為宜昌市國資委。

至此,在新疆宜礦的股權結構中,除新湖集團為民企外,湖北大江、新疆能源集團、新疆宜化均為國企。2020年9月,湖北大江結束新疆宜礦,由新疆宜化接手。新疆宜化共持有新疆宜礦53.925%的股份,成為大股東。

這裏值得補充一點的是,因受到2017年7月26日重大安全事故影響,湖北大江為解決資金短缺,曾希望以5.38億元的價格,向新湖集團子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新疆宜礦41.075%的股權,並簽署了轉讓協定,新湖方面提前也支付了4億元的大部份股權轉讓款。但之後宜化集團又與新湖集團溝通,不再轉讓,股權轉讓款也作為借款返還。

如此「單位行賄案」

假如故事到此為止,不失為皆大歡喜。新疆宜礦的前景如同一棵搖錢樹,湖北宜化是大股東,新湖集團是重要股東,甚至可以說,這是「國民共進」的一段佳話。

也許有人會覺得,新湖集團2010年花的2億元收購款,現在價值過百億,是不是「太賺了」。但只要了解了整個事情的原委,就會明白,當初的宜礦並不是今天的宜礦。

今天宜礦價值的提升,客觀上是近年來新疆煤炭產業大發展的天時地利,主觀上是股東、管理層和員工努力的結果,新湖集團的投資是正當投資,現在的收獲也合理合法。

但伴隨新疆宜礦的不斷升值,一起由湖北地方發起的行賄案審判,意想不到地和新湖集團的股權歸屬問題扯上了幹系。

回到2010年,即新湖集團收購北京華易那一年。北京華易前自然人股東胡某在當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後5次向宜化集團前董事長蔣某某轉款2555.23萬元。

2018年2月,湖北黃石市監察委對胡某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後胡某因涉嫌行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後,湖北天門市檢察院對北京華易以單位行賄罪向天門市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0月,天門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鑒於被告(北京)華易隆鑫公司股權已轉讓、股東已變更,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受讓華易隆鑫公司的浙江新湖集團及現在的股東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參與之前的單位犯罪且知情,為維護該受讓股權的公司正常經營發展」,被告單位北京華易隆鑫公司犯單位行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判處其將在新疆宜礦的全部股權返還宜昌市國資委。

對新湖集團來說,它無法理解,自己收購的一家公司中某個自然人股東的行賄行為,怎麽連帶到該公司持有的股權要被全部追繳?2010年花了2個多億的收購款,加上十幾年的投入、經營、風險承擔,最後的結果竟然是「單位受賄罪+零股權」?

根據天門法院2022年10月的判決書,2006年初,因想與宜化集團等單位合作開采新疆五彩灣煤礦,易某讓胡某去找蔣某某幫忙,蔣同意宜化集團與胡等人合作投資開采五彩灣煤礦,安排宜化集團所屬民營板塊的湖北華恒,與北京華易共同出資成立新疆宜礦,並以國有宜化集團子公司名義,向新疆國土廳申報五彩灣煤礦的探礦權、采礦權獲批。

判決書還認為,湖北華恒轉給北京華易的新疆宜礦1%的股權,也是由蔣某某同意的,致使國有企業喪失了該計畫的控股權,給國有財產造成了損失。但對此指控,新湖集團的律師稱,彼時的湖北華恒是一家民營企業。

2023年1月,北京華易不服原一審判決上訴後,湖北漢江中院因二審期間發現胡某漏罪需並案審理,將刑案裁定發回重審。2023年8月,湖北天門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涉北京華易的判項與原一審判決相同。2024年6月,湖北漢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8月24日天門法院工作人員來到新疆準東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強制執行股權變更,劃至宜昌市國資委名下。新湖集團從新疆宜礦的股東名單中消失。

在一審到二審判決期間,北京華易和新湖集團分別遞交了兩次上訴書,一次異議書;判決生效後,新湖集團分別遞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關於請求暫緩辦理股權變更的緊急報告】【刑事申訴書】【暫緩執行緊急申請書】等。新湖集團也向多個部門提起申訴。

新湖集團方面的辯護律師認為:「該案屬胡某實施的個人行賄行為,並不構成單位行賄。胡某是在新湖集團完成收購以後,用自己的收益錢款行賄,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個人行為,不是單位意誌、單位決定、單位授權、單位行為。新湖集團對胡某的個人行為完全不知情,也從未實施任何不法行為。對北京華易原股東的犯罪違法所得的追繳,不應追繳到案外人新股東已經善意取得的股權財產。」

辯護律師稱,新湖集團收購後歷經十幾年,投入了巨額資金,股權的財產內容、價值都發生了巨大的、根本性變化,不加區分地全部追繳必然嚴重侵害「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且新疆地區並沒有只向國企開放探礦、采礦的規定,國家也允許民營經濟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當時北京華易和宜化集團一起在新疆投資開發,是優勢互補,既是機會也有風險。新湖集團收購的案涉股權明顯系善意取得,價值具有復合性,依法不應被追繳。

善意第三方,是指在民事、商事法律關系中,不知情且無過錯的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釋出的【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份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式中不予追繳。」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鄭金都在「遠洋捕撈」現象研討會上表示,「新湖礦產案」最關鍵的問題是「新湖集團是否為善意第三方」。新湖方面對此前的個人行賄行為不知情、收購程式合法、支付了公允對價,由這三點可以判斷其作為「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

在研討會上,相關法律專家認為: 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還違背了法秩序統一性原理。 如果民法上合法的行為在刑法上被認定為犯罪,普通公眾和市場主體就會不知道該如何行事。這樣的判決給善意第三人帶來了不確定感,破壞了法的預測作用,顯然是違背了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罔顧、回避新湖集團善意收購的基本事實,以一個根本不能成立的單位行賄為圈套,套住了善意第三方的巨額資產,這是「以刑事之皮,謀民事之肉」。

唯有法治才能維護交易安全

法治之所以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於唯有法治才能維護營商人員最看重的因素——交易安全。任何商業投資都帶有一定的冒險性和不確定性,營商人員要自擔風險,但有一種風險他們是擔不起的,那就是外部交易環境和規則發生了意想不到的重大變化,如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司法審理的環境與規則。這都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環境。

「新湖礦產案」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註。眾多法學家較為一致的看法是,「據現有證據和刑法規定,不應認為本案系北京華易公司的單位行賄罪,認定為自然人行賄犯罪更符合刑法規定。新湖集團收購的案涉股權明顯系善意取得,價值具有復合性,依法不應被追繳。」

很多民營企業也無法理解:胡某行賄完全是個人行賄,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其他股東都不知曉,為什麽會轉成單位行賄?行賄由北京華易原有7個股東中的一人所犯,為何追究至已與其沒有瓜葛的新疆宜礦股權?新湖集團收購北京華易後,股權的主體和價值已完全不同,即使追繳,也應追繳前股東等人所得的款項,而不是追繳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東經營了十幾年所獲的合法財產。如果法律可以這樣曲解和利用,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何在?

一份判決代表一個導向。好的判決,是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法律關的判決,有助於樹立法治信仰,提高司法公信力。相反,如果判決存在明顯疑點、社會質疑強烈,仍要一意孤行,就可能動搖法治信仰的基石。「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辦好了,對「一片」是正面影響,辦糟了,負面影響也會很大。

新湖礦產案何去何從?新湖集團正在依法申訴,很多民企也在等著最後的結果。

金浙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軍文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說:「在一二審裁判生效後,對於在轄區內屬於新案情且案情疑難復雜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力的,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最高法院可按照案件的重要性提級再審。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向原終審法院提請申訴,申訴如果被駁回後,可再逐級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請申訴。」

回溯過往,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後,就依法甄別和糾正了一批社會反響較大、存在較多疑點的案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再審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原審判決,依法糾正了原判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改判張文中無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重審張文中案是「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桿案件」。

在中央提出「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和「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背景下,鑒於新湖礦產案已成為一個備受關註的標誌性案件,有必要引入地方司法部門之外的更高層級或更加獨立的力量,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級審理,或由權威政法部門組織委托司法領域獨立、專業的專家組成調查組,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給出獨立判斷。

無論最終判決如何,采取這樣的做法,至少能夠超越「在地化利益驅動下的不當審判」的嫌疑,而這對在今天建立法治的尊嚴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