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在向銀行融資時若信用評分達不到銀行的放款審批要求,銀行方面可能會建議企業增加擔保措施。
擔保措施的種類通常有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抵押和質押是用自己或別人的某項財產作為擔保品,融資風險相對可控。而保證是要融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對融資行為進行擔保。時踐中保證擔保引發企業財務風險的情況較多,需要格外重視。
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融資實踐中金融機構通常只接受連帶責任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下,主債務人(借款人)違約時,債權人(通常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同時向主債務人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若主債務人還不起錢,銀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償還,主張的方式通常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近幾年,由於替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被強制執行甚至進入破產程式的案例幾乎可以用「不勝列舉」來形容。足見企業對外提供保證的風險之大。
那麽企業為什麽要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呢?這就不得不提及一個經常被提起又頗為另人心酸的話題:「小中企業融資難問題」。說中小企業為中國改革開放立下首功應當無人反駁,但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一直不好。這裏當然有企業自身管理和信用的問題,但是融資市場的不健全也是問題所在。話說回來,當企業難以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信要求時,提供第三方擔保是一條可行的增信措施。為了能夠滿足融資的要求,幾家關系較好的企業就可以透過相互擔保的方式來實作各自的融資目的。
互保的風險顯而易見:互保鏈上的一家公司出現違約,就會擾動其他相關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因而可能使多家企業同時陷入困境。中國曾透過成立國資背景的融資擔保公司來解決這一問題,但一方面融資擔保公司要收取不低的擔保費用,另一方面融資擔保公司為規避風險也會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篩選。故而實踐中企業透過互保進行融資成為一種常態。
因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而陷入財務危機的機率之高、後果嚴重程度之高提醒我們,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應當慎之又慎。我的觀點是盡量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也不與其他企業結成互保聯盟。企業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如果一家企業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質押都無法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放款要求,那就說明本次融資的風險已經很高,很可能已經超過企業經營發展所能承受的極限,還款違約的機率很高。為這樣的企業提供擔保被連累的可能性也會相當高。
實踐中我接觸到的互保案例通常為兩家企業的老板關系密切,相互擔保也就老板一句話的事。這其實也爆露出不少中小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但作為公司老板,在經營企業過程中難道不應當摒棄決策隨意性、增強管理的科學性嗎?
因此我的建議是:企業盡量不要對外提供融資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