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
其位於農村的房屋被拆遷
房屋的拆遷款算遺產嗎?
多名繼承人該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呂某甲、周某系夫妻關系,案外人呂某乙(現已死亡)是兩原告的兒子,被告王某某系呂某乙的妻子、原告呂某丙系呂某乙的女兒。呂某乙於2019年5月26日病逝,其死亡後,呂某乙名下位於在高青縣某村的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遷,高青縣某村委將拆遷款共計416328.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費7696.00元、拆遷獎勵20000.00元、宅基地補償600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帳戶。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拆遷款。
法院審理
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是按照戶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於該戶尚存,相應宅基地應由其他同戶人員繼續享有,對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因呂某乙與王某某在同一戶口本上,呂某乙去世,王某某作為家庭成員繼續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60000.00元歸王某某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本案中呂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經形式變化為拆遷款,該拆遷款作為遺產的另一形式,可以繼承。涉案拆遷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費7696.00元、拆遷獎勵20000.00元系政府對王某某搬家的獎勵,歸其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扣除拆基地補償款、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後,剩余拆遷費為328632.00元(416328.00元-60000.00元-7696.00元-20000.00元)。因涉案房屋為王某某與呂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該拆遷費中的一半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剩余部份為呂某乙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遺產41079.00元(328632.00元÷2÷4)。
因呂某丙同意將其應繼承的遺產放在王某某處,故王某某應返還呂某甲、周某某應得遺產份額82158.00元(41079.00×2)。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一、被告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呂某甲、周某某應得遺產份額82158.00元;
二、駁回原告呂某甲、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行程不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趨勢,農村房屋拆遷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款不能簡單的全部繼承。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關於地上房屋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權利人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以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繼承。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擁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內容,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時,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