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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資」空殼企業被罰逾1863萬元,青島外匯分局回應

2024-06-27三農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對近日引發關註的一張罰單作出回應。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6月25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資訊(青匯罰決字〔2024〕2號)顯示,青島興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被沒收違法所得591.63元,罰款18638995.5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表示,青島興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經調查發現,該企業具有近年來頻繁發現的「假外資」空殼企業特征,如無生產經營痕跡、無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並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境外股東公司實控人為境內個人、資金快進快出等,資金匯入後通常快速結匯全額轉移到疑似地下錢莊控制帳戶,形成迴圈操作。

這類采取「資本金匯入+地下錢莊匯出」的虛假外資模式,既不能在稅收、就業等方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也完全背離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還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形勢判斷的準確性,不利於宏觀經濟決策。外匯局對虛假欺騙性交易一直采取絕不姑息的態度,堅決依法打擊。

行政處罰資訊顯示,青島興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型別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透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款,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一條。

對於罰沒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解釋稱,由於該企業違反了匯發〔2014〕37號文的有關規定,存在非法匯入行為,違法金額合計28830000美元(折人民幣186389955元),對此,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其非法匯入金額10%的比例對其進行處罰,共處罰款18638995.5元。

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該企業因非法匯入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屬於違法所得,因資金停留時間較短,產生利息合計為591.63元,青島市分局依法予以罰沒。

匯發〔2014〕37號文第七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後,融資資金如調回境內使用的,應遵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管理等相關規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並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等有關資訊。第十五條第三款則明確,在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資訊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