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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理為目的的修枝行為造成林木破壞如何定性

2024-01-10三農

以管理為目的的修枝行為造成林木破壞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某區某鄉某村村民劉某在該村南側承包一塊林地,林地內有其承包經營管理的村集體所有柿子樹10株。因柿子樹長勢過高不方便采摘,未經村集體同意,劉某擅自將承包經營管理的柿子樹鋸除主幹或主枝,並將鋸下的主幹及主枝拉回家燒柴火。經調查詢問得知,劉某實施此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矮化管理柿樹,但其不具有矮化管理柿樹的技術經驗,也未向專業技術人員尋求技術支持。

【處理意見】 對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 觀點認為其不違法。因為被鋸除主幹或側枝的樹木是劉某承包經營管理的柿樹,柿樹在日常管理時應當進行必要的修剪,柿子樹長勢過高時,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高接換優等矮化管理技術措施。本案中,劉某作為承包人,有權對其經營管理的柿樹進行修剪、矮化管理,因此,是合法行為。

第二種 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違法。因為對柿樹進行矮化管理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其中一方面是樹體本身,矮化管理大都是在幼樹時期進行,同時還要以輕剪為主、重修剪結合,另一方面是實施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劉某從未對果木進行過修剪和矮化,沒有任何專業技術,也未向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咨詢取得技術支持。調查人員咨詢果樹專業技術人員得知,以直接鋸除樹木主幹的方式進行矮化管理,會導致柿樹至少3年沒有產量,樹木恢復過慢甚至死亡。由此可見,劉某的行為,名為矮化管理,實質是違反技術規程過度修枝。

【案件評析】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種 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違法,但是其行為如何定性,又存在一定爭議。

第一種 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了盜伐林木行為。因為其未持有林木采伐授權證,擅自砍伐,並且劉某在村北承包地內將柿子樹的主幹或主枝鋸折後,將所伐樹木用車運回家中燒柴火,主觀上屬於「非法占有」,因此,劉某的行為屬於盜伐林木行為。

第二種 觀點,劉某的行為屬於毀壞林木行為。因為其主觀目的並不是「非法占有」,其鋸折樹木的主幹和樹枝的原因是樹木長勢過高,柿子采摘不便,為了修剪、矮化樹木;其次,劉某不具備矮化管理樹木的技術條件,將經營管理的柿樹鋸除主幹或主枝的行為,表面上是經營管理行為,實質上是違反操作規程的過度修枝行為,此行為造成林木一定程度的破壞,屬於毀壞林木行為。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劉某的行為實質上是違反操作規程的過度修枝行為,違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屬於毀壞林木行為。

【觀點概括】 盜伐、濫伐與毀壞林木行為,都是未經授權采伐林木的行為,主要看采伐人是否以非法取得所伐林木為目的。一般情況下,以非法取得所伐林木為目的的是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不具有非法取得林木為目的的應認定為毀壞林木行為。

資訊來源: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