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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2024-03-12三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種子品質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

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條種子生產經營者負責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制作,對其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品質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種子標簽

第五條種子標簽是指印制、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六條種子標簽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別、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資訊,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授權證編號、註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品質指標、凈含量;

(四)檢測日期和品質保證期;

(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資訊程式碼。

第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標簽除標註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應當分別加註以下內容:

(一)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品種審定編號;透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至少標註種子銷售所在地省級品種審定編號;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引種備案公告文號;

(二)授權品種,標註品種權號;

(三)已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標註品種登記編號;

(四)進口種子,標註進口審批文號及進口商名稱、註冊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藥劑處理種子,標註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誤食後解決方案;依據藥劑毒性大小,分別註明「高毒」並附骷髏標誌、「中等毒」並附十字骨標誌、「低毒」字樣;

(六)基因改造種子,標註「基因改造」字樣、農業基因改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

第八條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別按照常規種和雜交種標註。類別為常規種的按照育種家種子、原種、大田用種標註。

第九條品種名稱應當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一個品種只能標註一個品種名稱。審定、登記的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品種名稱。

第十條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授權證編號、註冊地地址應當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授權證載明內容一致;聯系方式為電話、傳真,可以加註網路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品質指標是指生產經營者承諾的品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或者種子生產經營者承諾的品質標準進行標註。

第十二條品質指標按照品質特性和特性值進行標註。

品質特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標註:

(一)標註品種純度、凈度、發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標註水分、芽率、凈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除外;

(二)脫毒繁殖材料按品種純度、病毒狀況和脫毒擴繁代數進行標註;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業部對某些農作物種子有其他品質特性要求的,應當加註。

特性值應當標明具體數值,品種純度、凈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數,發芽率保留整數。

第十三條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者數量,標註內容由「凈含量」字樣、數位、法定計量單位(kg或者g)或者數量單位(粒或者株)三部份組成。

第十四條檢測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測品質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位數位完整標示,采用下列範例:檢測日期:2016年05月。

品質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品質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註以月為單位,自檢測日期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采用下列範例:品質保證期6個月。

第十五條品種適宜種植區域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及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引種備案公告公布的區域。審定、登記以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種植季節是指適宜播種的時間段,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應當具體到日,采用下列範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十六條檢疫證明編號標註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註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編號。

第十七條資訊程式碼以二維碼標註,應當包括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辨識程式碼、追溯網址等資訊。二維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使用說明是指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力等使用條件的說明以及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資訊。

第十九條使用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品種主要性狀;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適應力;

(四)風險提示;

(五)咨詢服務資訊。

除前款規定內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增加相應內容:

(一)屬於基因改造種子的,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說明與標簽分別印制的,應當包括品種名稱和種子生產經營者資訊。

第二十條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應當如實反映品種的真實狀況,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透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註內容應當與銷售地所在省級品種審定公告一致;引種標註內容應當與引種備案資訊一致。

第二十一條適應力是指品種在適宜種植地區內不同年度間產量的穩定性、豐產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標註值不得高於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容。審定、登記以外作物適應力的說明,參照登記作物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風險提示包括種子貯藏條件以及銷售區域主要病蟲害、高低溫、倒伏等因素對品種引發風險的提示及註意事項。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種子標簽可以與使用說明合並印制。種子標簽包括使用說明全部內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說明。

第二十四條應當包裝的種子,標簽應當直接印制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可以不包裝銷售的種子,標簽可印制成印刷品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標註文字除註冊商標外,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公布的現行規範化漢字。標註的文字、符號、數位的字型高度不得小於1.8公釐。同時標註的漢語拼音或者外文的,字型應當小於或者等於相應的漢字字型。資訊程式碼不得小於2平方厘米。

品種名稱應放在顯著位置,字號不得小於標簽標註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條印刷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和識讀。標註字型、背景和底色應當與基底形成明顯的反差,易於辨識;警示標誌和說明應當醒目,其中「高毒」以紅色字型印制。

第二十七條檢疫證明編號、檢測日期、品質保證期,可以采用噴印、壓印等印制方式。

第二十八條作物種類和種子類別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凈含量、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授權證編號、註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基因改造」字樣、警示標誌等資訊,應當在同一版面標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印刷品,應當為長方形,長和寬不得小於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確保不易損毀或字跡變得模糊、脫落。

第三十條進口種子應當在原標簽外附加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文標簽和使用說明,使用進(出)口審批表批準的品種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生產經營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在品種名稱前後添加修飾性文字;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進口商名稱以外的其他單位名稱;

(三)不符合廣告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描述;

(四)未經認證合格使用認證標識;

(五)其他帶有誇大宣傳、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文字、圖案等資訊。

第三十二條標簽缺少品種名稱,視為沒有種子標簽。

使用說明缺少品種主要性狀、適應力或風險提示的,視為沒有使用說明。

以剪下、貼上等方式修改或者補充標簽內容的,按塗改標簽查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釋出的【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