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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學位法】聚焦學位管理突出問題,多領域進行制度創新

2024-04-28教育

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訂。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指出,將【學位條例】的名稱修改為【學位法】並對制度內容進行全面修訂具有重要意義。【學位法】聚焦學位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在一些重要領域進行制度創新,進一步推動了依法治教和學位法治建設。

明確「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分類培養、分類評價

相比【學位條例】,【學位法】一個明顯的創新是增設專業學位型別。馬懷德介紹,【學位條例】聚焦學術學位,沒有專業學位的表述和相應制度設計。而【學位法】把專業學位法定化,明確把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型別,構建起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協調發展的二元學位型別,同時在學士學位條件、碩士學位條件、博士學位條件等方面都規定了專業學位的相關內容。

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戰軍指出,【學位法】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中國實行「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型別,按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對於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分類培養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王戰軍認為,在科技變革加速演進的今天,整個社會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分類培養、分類評價是滿足社會需求,服務國家發展的重大舉措。在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的新時代,學習領會貫徹【學位法】,對於深刻認識和積極踐行分類培養、分類評價具有重大意義。

王戰軍進一步指出,要在【學位法】的指引下,加快對不同學科、類別,不同層次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質、特點、特征的探索與研究。切實把握專業學位的本質,把握專業學位人才培養規律,有效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分類發展。學位授予單位要立足於【學位法】,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把握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目標、培養特點,制定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評價標準,建立適應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評價體系。

完善學位管理體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北京大學校長龔旗煌指出,與【學位條例】相比,【學位法】明確納入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稽核制度,對於保障和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完善學位管理體制方面,馬懷德表示,【學位法】在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職責的同時,明確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學位管理中的相應許可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面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位制度的實施與管理。同時,【學位法】增加了省級學位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了學位三級管理體制,推動中國學位管理體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同時,馬懷德對比指出,【學位條例】沒有涉及學位授予活動中保護學生程式性權利的規定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導致學生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夠,不利於學位授予活動的正常開展。【學位法】增加了學生的程式性權利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明確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擬做出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決定的說明理由和聽取陳述申辯義務,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的學術覆核、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的覆核、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等救濟權利。

此外他強調,【學位法】將「學位品質保障」作為單獨一章,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內部品質保障制度、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品質評估制度、自主稽核資格撤銷制度、學位撤銷制度等內容,從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環節構建起學位品質保障制度體系,推動學位制度有效實施,服務全面建設教育強國。

對此龔旗煌認為,【學位法】突出學位授予單位全過程品質管理,明確研究生導師的條件、職責和對研究生的要求,規定學位授權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情形,完善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申請學術覆核等爭議解決機制和權益救濟途徑,為構建學位品質保障體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指導。

龔旗煌表示,【學位法】內容全面細致、可操作性強,既適應現實需要,又富有前瞻性,充分反映了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新時代特征和根本要求,為促進形成高水平人才體系,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