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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證監局對福建太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4-03-11股票

關於對福建太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福建太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你公司因與北京創藝藝成文化傳播中心發生買賣合約糾紛,於2019年9月16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2019)閩06民初393號),涉案金額3,275.00萬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6.88%,你公司未就該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遲至2019年11月5日才補充披露。後北京創藝藝成文化傳播中心因不服一審判決,就上述合約糾紛提起上訴,你公司於2020年3月13日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2020)閩民終231號),你公司未就該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遲至2020年4月15日才補充披露。

上述情況分別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的相關規定。

二、2019年年報資訊披露存在錯誤

你公司2019年年報披露的董事會秘書及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為吳某某。經查,吳某某於2019年8月28日送出辭職信,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間,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由董事長羅令負責,你公司2019年年報資訊披露存在錯誤。

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公司治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切實提高資訊披露品質。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