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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證監局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及4名簽字會計師出具警示函

2024-03-11股票

關於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及胡廷軍、花小龍、王歡、姚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胡廷軍、花小龍、王歡、姚艷:

經查,你們在執行內蒙古額爾敦羊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21年年報審計時,沒有實施有效審計程式,充分辨識、評估被審計物件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涉及該公司各年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32,411,290.31元、60,841,158.94元、95,095,558.55元、131,099,489.90元、152,916,795.30元、211,833,331.60元,占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80.39%、55.87%、75.01%、97.08%、99.97%、124.28%。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及胡廷軍作為額爾敦2016年、2017年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花小龍作為額爾敦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王歡作為額爾敦2018年至2021年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姚艷作為額爾敦2018年、2019年審計報告簽字會計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161、190號)第六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所應采取措施加強品質管理,確保執業品質,簽字會計師應規範執業,勤勉盡責履行審計責任,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送出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