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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涉嫌欺詐發債208億,主承銷商中信建投、海通證券、中山證券或難辭其咎

2024-03-23股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近日,恒大地產涉嫌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經查明,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報共虛增收入5641億元,虛增利潤920.11億元。且恒大地產在5期共208億元債券發行檔中參照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報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藍鯨財經記者關註到,在恒大地產5期債券的發行,中信建投(601066.SH)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銷商,「20恒大04」牽頭主承銷商為中信建投,海通證券(600837.SH)、中山證券為聯席主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對5期債券及發行主體都給出了最高的AAA評級;審計機構普華永道則對恒大地產2019、2020年年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律師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盡管當前未追責至中介機構,但這並不意味著中介機構能夠置身事外。

針對中介機構在恒大地產欺詐發行案中的責任問題,投行法務人士對藍鯨財經記者分析道,當事主體以及中介機構都有一定責任,尤其是鑒於該案件涉及的財務造假金額極高,社會影響力較大,監管部門應該會對中介機構進行調查,理清是否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不排除「一案雙查」。

中介擔責或為大機率事件

一份公告揭開了恒大地產巨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黑幕。

據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恒大地產透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除了上述虛增收入和利潤的問題外,恒大地產還涉及欺詐發行,5只公司債總計發行規模共208億元。這些債券包括「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以及「21恒大01」,發行規模分別為40億元、25億元、40億元、21億元和82億元。

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檔中分別參照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被定性涉嫌欺詐發行。

梳理來看,這5期債券的發行,中信建投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銷商,另一期「20恒大04」牽頭主承銷商為中信建投,海通證券、中山證券為聯席主承銷商;中誠信國際作為受托資信評級機構,對5期債券及發行主體都給出了最高的AAA評級;普華永道則對恒大地產2019、2020年年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律師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圖片來源:募集說明書)

中信建投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表示:「主承銷商已對募集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資信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對恒大地產及其上述5期債券,都給出了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AAA,該期債券信用等級AAA的最高等級評定。

作為審計機構,普華永道對兩期年報都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並表示,「我們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的、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然而,隨著監管的調查,真相公然於眾。恒大地產在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透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2020年虛增收入3501.57億元。

雖然當前未追責至中介機構,但在5期債券的發行中,中介機構恐無法置身事外。

投行法務人士對藍鯨財經記者分析道,當事主體以及中介機構都有一定責任,尤其是鑒於該案件涉及的財務造假金額極高,社會影響力較大,大機率監管部門會對中介機構進行調查,理清是否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不排除「一案雙查」,被監管處罰並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中信建投屢屢「踩雷」欺詐發行

【證券法】對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的核心要求是「勤勉盡責」,要求對自己出具的專業檔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能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內容。

對於具體擔責,律師方面在接受藍鯨財經記者采訪時指出,判斷保薦機構對財務虛假記載行為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需要具體分析保薦機構對上述虛假記載行為負有怎麽樣的核查義務。保薦機構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通常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是否需要承擔行政責任,需要結合具體盡調底稿來判斷。對於民事賠償責任來說,財務顧問需要充分證明已經履行了應有的核查義務但仍未能發現財務造假的事項方能免責。

其補充道,「根據相關規定,承銷的證券公司,以及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另一位法務人士進一步指出,若被認定存在過錯,最終承擔的責任範圍,會根據各機構的工作職責、過錯程度及對投資者的影響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來說,發行人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債券,背後往往都有不盡責的中介機構的身影。」

事實上,在過往的欺詐發行案件中,已有不少中介機構,被罰、被追責的先例。

值得註意的是,中信建投更是屢屢「踩雷」欺詐發行,典型的既是紫晶儲存計畫和紅相股份(*ST紅相,300427.SZ)計畫。

譬如,紫晶儲存的財務造假行為並非偶發,而是持續多年、累計金額巨大的系統性造假。2017年至2019年,紫晶儲存虛增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分別超過4.3億元和2.1億元。尤其是在紫晶儲存送出IPO申請的2019年,公司虛增營收2.71億元,虛增利潤1.45億元,占當期記載的利潤比例為94.55%,超九成的利潤都是「不存在」的。這樣的註水規模之下,中信建投「未能發現」,顯然存在嚴重失職。

因紫晶儲存存在欺詐發行等違規行為,中信建投與其他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賠付投資者損失。去年5月,其牽頭出資並設立了10億元的先行賠付基金,用於賠付適格投資者遭受的投資損失。

而在紅相股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案中,紅相股份上市九年,其中連續六年年報造假、信披違規,虛增利潤總額3.92億元,期間還存在三次欺詐發行。中信建投在這三次欺詐發行中均擔任了保薦人、主承銷商或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業內人士指出,對於券商等中介機構而言,「踩雷」頻率較高也一定程度反應執業品質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