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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4-06-24股票

證券程式碼:601816 證券簡稱:京滬高鐵 公告編號:2024-02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116元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透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透過。

二、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物件: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9,106,484,611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116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5,479,092,878.90元(在實施紅利派發時,因每股派發現金紅利四舍五入因素相應調整派發紅利總額)。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透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物件

公司股東中國鐵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平安資管-建設銀行-京滬高鐵股權投資計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申鐵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16元(含稅);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16元(含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帳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1004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3)對於透過「滬港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透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帳戶(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0044元。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116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51896399

特此公告。

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