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对于许多人来说,宠物是他们的情感慰藉,但是,当房东不允许租客养宠物,租客却在出租房养宠物,麻烦可能就来了。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房子租约还没到期,只因租客养猫,房东就告上法庭要将租客赶走。
起诉
租约未到期 房东要求租客搬走
此前,房东王女士与租客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将位于厦门市某小区房屋出租给小李。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租赁期间的各自义务。
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9年12月并对租金做了相应调整。2022年3月,王女士来到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外院中有养猫。次日,王女士微信告知小李:「你没经过我同意在我的房子里乱搭建,还养了这么多猫,搞得到处乱七八糟。请你在7天内把这些猫都清理掉,否则,我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此后,见小李无动于衷,仍旧养猫。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小李诉至海沧法院,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小李搬离房屋。
争议
租客养猫是否构成违约?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该案焦点在于: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房屋外院子里大量养猫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解除情形。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女士与小李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王女士主张小李在租赁房屋内养猫,改变房屋用途,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主张合同解除。综合查明的事实,小李承租房屋使用期间,养猫系在庭院当中进行,且从图片反映的庭院情况来看,较为整洁,并未构成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亦未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用途。王女士出租时,亦未对养猫行为做出禁止性特别约定。
王女士依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既无合同依据,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案历经二审,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养猫未改变房屋用途不构成合同解除情形
法官说,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合同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则需要按照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按照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其使用性质为居住,承租人长期在租赁房屋中居住,饲养猫的行为均在庭院中实施,未改变房屋用途,不构成【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