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文明遛狗
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但随着养狗家庭的增多
养狗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却日益突出
恶犬伤人事件不断
犬粪影响城市卫生
流浪狗带来的安全隐患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养犬居民带狗外出时,要严格遵守遛狗相关规定, 不按规定养狗、遛狗将面临处罚 。
身为养犬人
以下三条规定
你一定要知道!
▼
1 关于携犬出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 佩戴犬牌 并采取 系犬绳 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温馨提示 : 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是一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 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
2 关于办理养犬登记的规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 :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温馨提示 : 限养区饲养的犬只,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
处罚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 罚款 ,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3 关于拴养、圈养和不得违规携犬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九条 :犬只 必须拴养或圈养 。拴养犬只的 绳链不得超过三米 。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
温馨提示 : 市民不得违规携犬进入公园、景区景点、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广场、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处罚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 捕杀犬只 ,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 罚款 。
▼▼▼
狗狗虽然可爱
但是在喂养之前也要了解相关规定
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爱狗心切
而违反规定受到处罚
遵守规定,文明养犬,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