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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外贸企业迎重大政策利好 名录登记可就近在银行办理

2024-04-26财经
4月25日,记者从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举行的2024年一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获悉,今年1-3月,云南省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云南外贸企业迎来重大政策利好。
据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释放的政策红利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一项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外贸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此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企业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名录登记。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改变,许多事项管理也由事前准入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管理。此次改革就是顺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取消了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
新的政策将为企业节省「脚底成本」。如,云南辖区外贸企业办理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必提前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可以就近在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或收付汇业务时一次性进行名录登记,无需在不同部门间重复跑腿,可以为企业节省2-3天时间。
二是简化一项业务办理材料——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此前,在综合保税区这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如遇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原先的法规要求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创新发展,业务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优化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近年来银行展业能力不断提升,【通知】取消了办理上述业务时提交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的强制性要求,银行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如,云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特殊经营模式导致在贸易结算环节经常出现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新政策将给企业贸易结算带来较大便利。新政策明确了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企业需向银行提交的材料将较以往得到简化。
三是放宽一项登记业务权限——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由于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货物质量或商品价格改变等因素导致货款退汇的情况。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通知】放宽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的权限。在【通知】发布之前,外汇局对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180天)实施登记管理。此次【通知】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前提下,对该业务权限进行了调整。对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其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在外汇局登记的标准,将从现行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
从云南的实际情况看,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中,A类企业占比超过95%。【通知】实施后,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外汇局办理,进一步满足经营主体的便利化诉求。
四是优化一项监管措施——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通知】调整了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通知】规定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延期收付汇业务。 具体来说,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此举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下一步,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将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帮助银行和企业更好地适应新政策,将政策用好用足。
云南网记者 赵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