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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未实缴可能会承担补充责任

2024-10-22财经

一、股权转让后未实缴可能会承担补充责任

(一)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

1. 法律规定

1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方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2. 风险转移不完全

1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权利的转移,但出资义务并不必然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未实缴出资,在公司面临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2 即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由受让方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原股东仍可能因受让方未实缴而承担补充责任

(二)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

1. 未出资本息范围

1 补充责任的范围一般限定在原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2 利息的计算通常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其他合理的利率标准计算

2.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1 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即只有在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2 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一般由法院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债务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

(三)避免承担补充责任的措施

1. 充分披露信息

1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应向受让方充分披露其出资情况,包括是否实缴出资、出资期限等。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声明等方式进行披露,确保受让方清楚了解出资义务

2 如果原股东隐瞒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从而加重其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2. 明确责任承担

1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并约定如因受让方未实缴出资导致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可以考虑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如保证金、抵押、质押等,以确保受让方能够履行出资义务,减少原股东的风险

3. 督促受让方实缴出资

1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督促受让方按时实缴出资,如发送通知、进行沟通等

2 如果发现受让方有未实缴出资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以避免承担补充责任

二、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一)查阅公司登记文件和财务资料

1. 工商登记信息

1 查看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了解股权转让方的出资情况。工商登记通常会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信息

2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出资情况

2.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会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可以确定股权转让方的出资义务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

2 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以货币方式出资 100 万元,那么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股权转让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 100 万元的货币出资

3.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 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如果财务报表中显示有股东出资的记录,并且审计报告对此予以确认,那么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2 资产负债表中的 「实收资本」 科目显示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位,同时审计报告中对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并确认无误

(二)审查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

1. 出资凭证

1 要求股权转让方提供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回单、现金缴款单、验资报告等

2 银行转账回单显示股权转让方在特定日期向公司账户转账了一定金额的资金,并且备注为出资款,这就可以作为其履行货币出资义务的有力证据

2. 银行流水

1 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查看是否有与股权转让方出资相关的款项入账。银行流水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资金往来信息,有助于确认出资的真实性和时间

2) 如果银行流水显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内,有来自股权转让方的款项存入公司账户,且金额与出资额相符,那么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核实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交付情况

1. 非货币出资评估报告

1 如果股权转让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如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需要审查相关的评估报告

2 股权转让方以一处房产出资,评估报告显示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 150 万元,而公司章程规定其以该房产出资 120 万元,那么在评估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履行了非货币出资义务

2. 资产交付凭证

1 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还需要核实资产的交付情况。股权转让方应提供资产交付的凭证,如房产过户手续、设备交接清单、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等,证明非货币资产已经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

2 股权转让方以一台设备出资,设备交接清单上有公司接收人员的签字和日期,并且设备已经安装在公司生产车间投入使用,这就可以证明其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履行了出资义务

(四)调查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确认情况

1. 公司内部确认文件

1) 查看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记录等文件,看是否有对股权转让方出资情况的确认

2 股东会决议中记载 「全体股东一致确认股东 [股权转让方姓名] 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出资」,这就对其出资情况进行了公司层面的确认

2. 其他股东的证言

1 询问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方出资情况的了解和确认。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共同出资人,通常对彼此的出资情况比较清楚

2 其他股东在书面证言中表示 「亲眼看到股权转让方在公司成立时将出资款现金交付给公司财务人员,并在后续的经营中积极参与公司事务」,这样的证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股权转让方的出资情况

三、如何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一) 货币出资方面

1. 未按约定时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时间,股东在该时间节点后仍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出资金额不足 :股东实际存入公司账户的货币资金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也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3. 出资款项来源不合法 :股东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来源不合法,如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资金用于出资,或者通过非法借贷等方式获取的资金进行出资,这种情况下即使资金存入了公司账户,也不能认定为有效出资

(二) 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

1. 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1 实物资产出资 :股东以机器设备、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出资时,未将这些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2 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权利转让手续,使公司无法真正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 非货币财产价值不足 :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出资额

4) 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瑕疵 :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上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者该财产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等情况,影响公司对该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处分

(三) 虚假出资行为

1.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股东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验资报告等金融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已经完成了出资,但实际上并未真正交付货币或转移财产所有权

2. 虚构出资事实 :股东根本没有实际出资的行为,却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虚假记载为已经出资

(四) 抽逃出资行为(可视为变相的未履行出资义务)

1.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股东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夸大公司的利润,然后依据虚假的利润数据进行分配,将公司的资金以分配利润的形式转移到自己或其他股东名下,从而减少了公司的资本,相当于抽回了自己的出资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股东虚构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将公司的资金以偿还债务或支付货款的形式转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出资抽回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股东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通过与关联公司进行不公正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从而抽回自己的出资

4. 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股东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或其他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账户中取出或转移,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 催告 缴纳

公司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明确告知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金额、缴纳期限以及逾期不缴纳的后果等,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

2. 限制股东权利

如果股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合理限制

3.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 替代出资与追偿

其他股东可以代替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的资本得以充实。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未出资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可以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5. 转让股权

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不过,股权的转让需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通常需要未出资股东的同意,但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强制转让其股权

6. 解除股东资格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其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7. 向法院起诉

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哪些约定

(一)出资方式

1. 货币出资

1 明确规定货币出资的具体币种,例如人民币、美元等。若涉及外币出资,可约定汇率的确定方式及时间节点,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争议

2 确定货币出资的缴纳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号等,确保资金准确到位

2. 非货币出资

1 实物出资:详细描述可接受的实物种类、质量标准、评估方式等

2 知识产权出资:明确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对于专利技术出资,应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技术领域、权利状态等;对于商标权出资,需明确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等

3 土地使用权出资:规定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及时间要求

(二)出资时间

1. 首次出资时间

1 明确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公司注册登记后的特定时间内完成首次出资的具体日期或期限

2 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约定首次出资时间。如对于法人股东,可以考虑其资金安排和审批流程,给予相对较长的首次出资期限;而对于自然人股东,可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首次出资

2. 后续出资时间

1 设定后续各期出资的时间节点或期限。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分阶段约定股东的出资时间

2 对于逾期未出资的情况,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以督促股东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三)出资额及比例

1. 认缴出资额

1 明确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总额。同时,注明出资额的单位,如万元、美元等

2 根据股东的出资能力和公司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可以考虑股东的经济实力、行业经验、资源优势等因素,确保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和责任相匹配

2. 出资比例

1 确定股东的出资比例,即各股东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和决策权分配

2 可以约定股东的出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整,如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

(四)出资责任与违约责任

1. 出资责任

1 强调股东的出资责任是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明确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不仅包括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还包括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规定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出资信息,如出资凭证、资产评估报告等。若股东提供虚假出资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

1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公司损失、限制股东权利等

2 规定逾期未出资的股东应按照未出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出资;若股东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甚至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五)出资证明与验资

1. 出资证明

1 规定公司在收到股东出资后,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等信息,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效凭证

2 明确出资证明书的签发程序和管理方式,确保出资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验资要求

1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进行验资。若规定进行验资,应明确验资的机构、程序和标准

2 约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情况,以及验资机构的审验意见和结论

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一)享有部分股东权利

1. 名义 上的股东身份权

1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工商登记等形式上仍被记载为公司股东,其具有股东的名义身份

2 因为股东身份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股东名册,只要在这些文件中有记载,股东就具有形式上的身份权

2. 知情权

1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通常仍享有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的知情权。他们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2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保障股东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即使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有必要通过行使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状况,以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采取其他措施

(二)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1. 利润分配请求权受限

1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利润分配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减少其分配利润的比例甚至暂时不分配利润

2 因为利润分配通常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没有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在利润分配上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2. 新股优先认购权受限

1 对于公司发行新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被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可以决定不给予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以保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益

2 新股优先认购权是为了保证现有股东能够维持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由于其行为的不当性,可能会被剥夺这一权利

3.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受限

1 在公司清算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

2 因为公司的剩余财产是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应首先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然后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4. 表决权受限

1 部分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表决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

2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由于其未对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可能会被限制表决权,以防止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1. 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况

1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如果受让人对出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不知情,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受让人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2 股权转让协议可能无效 :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则会被认定无效

2.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1 一般认定股权转让有效 :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转让股权,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股权转让通常是有效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因为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尚无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所以其有权转让股权

2 特殊情况股权转让存在风险 :如果公司已存在破产迹象等特殊情况,股东为逃避出资义务,将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出资能力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七、股权转让方未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 对公司的责任

1 出资补缴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而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2 损害赔偿责任 :因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 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公司先以其自身财产偿还债务,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与受让人的连带责任(特定情形下) :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时,可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偿

3. 对受让人的责任

1 违约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出资义务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那么转让方未实缴出资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需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可视为其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转让方有义务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出资情况,如果未告知或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受让人遭受损失,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其损失

八、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 对公司的责任

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 :认缴期限到期后,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出资的,应当继续出资;没有足额出资的,应当补足差额。同时,还应当赔偿未出资金额的利息损失及其他因未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1 发起人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受让人连带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 股东权利受限或丧失股权

1 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 股东失权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向未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宽限期(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可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起诉维权(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4.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 出资提前到期 :新【公司法】确立了常态化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 :在股东之间签订的设立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有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到期未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可能会被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等。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根据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罚款

6. 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司或其他股东采取哪些措施之前需要召开股东会

(一)重大决策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变更:这涉及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重大调整,需要股东们共同商讨并决策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分配、盈利状况以及股东的收益。股东们需要通过股东会对这些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3.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变动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当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可能是为了扩大业务规模、进行重大项目投资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而减少注册资本通常是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或应对经营困难

4.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都是公司重大的结构性变化,涉及到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合并可能会带来规模效应和协同优势,但也可能存在整合风险;公司分立则可能是为了优化业务结构或满足不同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解散意味着股东的投资将面临清算和分配;变更公司形式可能涉及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反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董事是公司的决策核心,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重大决策。监事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关系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未来发展

(三)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股东的特殊要求

十、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

1. 补充责任 :通常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而产生,存在一定的顺位要求

2. 连带责任 :一般是基于共同的行为、共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

(二)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

1. 补充责任 :有先后顺序之分。首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无力赔偿时,补充责任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连带责任 :各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责任范围不同

1. 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是有限的,以其过错程度为限,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直接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补充责任人也并非必然承担全部剩余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其自身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2. 连带责任 :每个连带责任人都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责任范围相对较广。一旦权利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内部责任划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四)内部追偿关系不同

1. 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追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其超出自己应承担责任范围的部分

2.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的份额根据内部责任划分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内部责任划分,则一般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