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提示 : 新【公司法】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都进行了细微的调整。总体上来讲,三会的职权是法定的,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的更改或任意的权力下放。当然,在法定职权范围基础上增加约定的职权内容属于章定优先的范畴,完全可以充分运用。对于有限公司中,因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而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其职权范围参考新【公司法】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其中,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存在权利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八 条
修订提示 : 新【公司法】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都进行了细微的调整。总体上来讲,三会的职权是法定的,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的更改或任意的权力下放。当然,在法定职权范围基础上增加约定的职权内容属于章定优先的范畴,完全可以充分运用。对于有限公司中,因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而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其职权范围参考新【公司法】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其中,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存在权利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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