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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秸秆补助政策,最新变化!

2024-02-21三农

2月4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政办规〔2023〕5号)要求,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3年,省级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待2023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贴标准: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其中: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秸秆部分还田作业深度按照秸秆全量作业标准执行。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县、乡、村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绝产(绝收)地块的秸秆还田作业,还要由乡村两级对进行现场核实,建立作业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在玉米和水稻秸秆完成离田作业后,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作业者或种植者。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地表残留的秸秆根茬残余物进行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处理。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还田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县、乡、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

(三)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

1.秸秆离田补贴。2023年,全省30个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依据县域内秸秆收储运主体的秸秆离田量和加工利用主体的秸秆利用量进行奖补,具体补贴方向和标准,由县级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自主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备案后实施。不得用于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农户分散利用(炊事取暖直接燃用、直接饲喂牲畜等);不得用于秸秆还田作业补贴;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贴的秸秆种类,原则上以玉米、水稻为主。

如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贴,需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享受补贴的利用主体应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对于其他补贴方向和内容,也应相应建立台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重点县建设任务补贴。各重点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等专项工作任务,每个重点县补助资金45万元。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应当在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科研单位、高校等技术指导下联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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