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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4-07-04三农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涉及农民成立法人组织的四部法律的整理和衔接

我国农民成立法人组织的法律有: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 【乡镇企业法】(43条) 、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41条) 、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4条) 和2024年通过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67条)。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历史背景。 【乡镇企业法】诞生于90年代民营企业如火如荼发展阶段,民营企业家人才辈出的年代,【平凡的世界】这一作品就是这一时代的记录;【村民委员会】承接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到期后,确定下一个阶段土地承包期限而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则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18年修订时恰逢脱贫攻坚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对上述三个法律的衔接和整理,象征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成熟。

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跨乡镇,下至村民小组,完善了农民法人结构

我国集体财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体涵盖了 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等所有权确权到村民小组。

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可能我国有些乡镇级有集体土地,如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因此设立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托于村民委员会,但与村民委员会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前,我国农村法人组织只到村民委员会一级,属性更多为村民自治组织,为特殊法人,而村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更侧重于发展经济。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即村民小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并非村民委员会,因此将法人组织下放到村小组级别,更能从程序上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如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依托理事会行使权力,而不需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一事一议。

各组织成员所有区别

村民委员会 依托于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 村民 组成,只与户籍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为 家庭承包经营户 ,自愿加入和退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则更为严格,以户籍为基础,同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居民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丧失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丧失成员身份, 同时规定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也丧失成员身份。

公务员为什么自动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十项权利,涉及部分涉及村民身份红利。如: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因此,公务员即使有农村户籍,但已享受财政全额保障,因此不宜参与分配农村集体组织红利。

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鼓励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加入公务员队伍等的需要, 公务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如退休后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农村土地承包权限将在2028年到期,承包权到期后将向农村集体经济方向转变,农民的身份和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此时通过,并于2025年5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我们应当重视这部与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后发展密切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