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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24年1号处罚令-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情回顾

2024-02-13股票

2024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1号处罚令,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得退(002450) 】2015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笔者对相关案情做了回顾如下: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事实回顾

康得退(002450) :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2010年上市,2015年5月最高股价达到68.12元,2021年由于追溯调整后利润连续4年亏损,已满足强制退市条件退市。

1、公司自述造假动因:为了投资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项目,康得集团通过质押康得新股票融资,导致康得集团被股价及资本市场绑架,公司不得不通过虚增业绩的严重违规方式来满足资本市场预期。

2、造假事实:

(1)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2)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2016年分别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2.98亿和4.78亿,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和建设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2018年期间,康得新通过供应商以采购设备名义将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出后经多道流转后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回顾

对康得新2015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类:

1、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

(1)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

(2)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

2、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客户管理控制环节」,检查点归纳错误,未发现样本信用额度未经审批;

(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销售发货环节」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空白,有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

3、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关键信息填列不全、有关人员在不同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不同公司的同种单据上出现同一签字人。

(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及多家虚假销售客户;未发现北京功能测试样本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前后矛盾;「客户信用资料检查」中未发现客户信用资料异常;未关注部分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制定的合理性及正确性;未发现北京功能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存在异常。

(3)未发现智能显示出货单中关键信息部分空白,且相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

4、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未发现康得新虚假销售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未关注某些函证地址明显异常;

(2)未关注某些函证地址明显异常。

(3)对康得新光电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实施函证替代性程序;

(4)发现北京功能虚假销售客户无锡联华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相关处罚决定

1、对康得新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2020年):

(1)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钟玉(时任康得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

(3)对王瑜(时任康得新财务总监、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徐曙(时任康得新总经理、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审计事务所的处罚决定(2024年):

(1)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396元,并处以罚款11,886,792元;

(2)给予江晓、邱志强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给予郑龙兴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结合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康得新2015-2018年的财务造假手段是及其恶劣的,造假金额及其巨大。而作为报告审计事务所瑞华,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应该是属于明知财务造假,但由于某些利益方面的考虑选择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再看最后的处罚结果,不得不感叹当前的财务造假、不管是造假者还是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造假成本都真是太低了。想起了某位大咖的话,过轻的处罚其实就是变相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