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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陷50亿诈骗案:棕榈油贸易融资如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24-02-08股票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赵元 主编|赵妍

1月12日,上市公司金龙鱼(300999.SZ)发布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这则公告,揭露了金龙鱼被牵扯进的一起离奇诈骗案。

该公告显示,2008年到2014年期间,金龙鱼的下属公司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负责储存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其中,安徽华文是一家国企,安徽出版集团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其超过80%的股权。

【起诉书】称,在此期间,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等人,将交易方式变更为「先货后款」,又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在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先行提走货物,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起诉书】同时认为,金龙鱼下属的广州益海及其原总经理柳德刚亦接受了行贿,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不过,金龙鱼方面并不认可【起诉书】中的说法。金龙鱼在公告中称,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指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安徽华文人员对于棕榈油货物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被云南惠嘉占有、支配始终明知,根本未陷入任何错误认识。

金龙鱼的说法意味着,国企安徽华文实际上是在以棕榈油代理贸易的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那么,云南惠嘉和安徽华文间的棕榈油代理业务,是如何造成了50亿的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呢?作为上市公司的金龙鱼,在这起离奇的合同诈骗案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昔日棕榈油融资巨头陨落

给安徽华文造成重大损失的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4月,目前由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嘉惠集团」)和自然人张利华、吴淑珍持有全部股份。

张利华和吴淑珍或为夫妻关系,多份判决书显示,吴淑珍曾在担保合同中表明自己是张利华的配偶。嘉惠集团则由张利华和吴淑珍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份。

我国大宗商品融资贸易主要以铜、铁矿石、大豆和棕榈油等四类为主,而嘉惠集团曾是国内最大的棕榈油融资商之一。

在融资贸易过程中,外贸企业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即可通过银行开具的一定期限信用证下的资金支持完成货款支付,若货物进口所需时间较短,在信用证到期之前,企业便可以将已经进口的货物快速变现,并将这部分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

这样的融资贸易也可以通过代理进口的方式实现。金龙鱼在公告中直指,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正是这种融资性的贸易行为。不过,云南惠嘉通过贿赂,将交易模式由「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这意味着云南惠嘉将可以同时撬动更多棕榈油用于相关融资。

云南惠嘉自2008 年开始同安徽华文开展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同时还通过多家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然而,2014年6月,青岛港地区被曝出发生大宗商品融资诈骗案件,德诚矿业涉嫌利用同一批金属库存重复骗取融资贷款而遭到调查。受此影响,国内银行收紧开出信用证,并较前期大幅上调保证金比例,这意味着贸易融资的成本提升。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长期大量进口棕榈油,国内港口棕榈油库存高企,导致国内外棕榈油价格倒挂,2014年最高时内外价差一度达到1300元/吨,这意味着,若想将高价进口的棕榈油套现回本并不容易。

2014年9月,【期货日报】等媒体称,惠嘉集团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局。天眼查显示,2014年以来,云南惠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由多次遭到相关银行起诉。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7月份以后,因云南惠嘉无力支付保证金及货款,安徽华文也暂停了其业务。

在资金链紧张的局面下,云南惠嘉或通过与「自己人」的交易,继续从与银行等资金方获得融资。清流工作室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4年7月以后,云南惠嘉开始与一家名为「云南标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标泽」)有了密切资金货物往来。

2014年8月,云南惠嘉曾与云南标泽签订5225万元的国内购销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开证后对信用证款项5225万元进行了垫款,但最终云南惠嘉只还了银行203万元;

2014年9月,云南标泽与惠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惠嘉以总价1010.03万元转让1912.927吨24度棕榈液油的货权给标泽公司;

更早的2013年12月,云南惠嘉曾获得光大银行昆明分行2.1亿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但直到2015年5月6日至6月23日期间,才指示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数次向云南标泽垫款,金额合计达1.38亿元。

此外,云南惠嘉母公司惠嘉集团还曾为云南标泽提供担保。2014年7月3日,广发银行根据云南标泽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3500万元,惠嘉集团以其房产为云南标泽提供抵押担保,然而借款期限届满时,云南标泽公司并未按约足额偿还本息。

尽管表面上云南惠嘉与云南标泽并无股权关系,但云南标泽历史股东名单中,曾出现过多位与惠嘉集团关系密切人员的身影。云南惠嘉与云南标泽之间的贸易,一度让惠嘉集团从包括银行在内的资金方获得了更多融资,也给资金方留下了一系列坏账。

安徽华文或多次涉足融资性贸易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云南惠嘉、云南标泽也出现在了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出版集团」)近几年的报表中。

安徽出版集团是上述诈骗案「受害者」安徽华文的母公司,直接间接持有后者84.3%股权。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20年末,安徽出版集团对云南惠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46亿元。

云南标泽同样也出现在安徽出版集团截至2020年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明细表显示,应收账款2.8亿,计提坏账准备4200万。

2022年1月,安徽华文原董事长王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安徽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王民「擅权妄为,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公然置国有企业发展、国有资产安全于不顾,在代理进口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吃里扒外、损公肥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清流工作室调查发现,除了上述与云南惠嘉的代理进口业务,王民任职安徽华文董事长期间,安徽华文或曾通过融资性贸易向部分企业变相发放贷款。

201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对判定融资性贸易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这种形式的融资性贸易常见于于民营企业与国企之间,民营企业设法使国企加入贸易链条,以借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

上述通知同时指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2年,安徽华文接受黄山一家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进口或采购化工产品,但是委托方和担保方最终未能未能偿还款项。安徽华文因此提起诉讼。但法庭上,贸易中的「国际货物买卖的事实」是否存在,成为了争议焦点。

在典型的融资性贸易中,上游企业委托资金提供方对指定下游企业采购,资金提供方在采购时将贷款发放给下游企业,再由上游企业在返还货款时完成还款,在这样的交易中,货物有时可以并不实际存在。

安徽华文就至少在上述案件中,被指贸易中的货物并不存在。

中转仓储方金龙鱼,责任几何?

那么,作为中转仓储方金龙鱼,在这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合同诈骗案中,到底责任几何,可能是值得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公告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同样被检察机关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不过金龙鱼方面对此并不认可。公告显示,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并提出四点理由:

一、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

二、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

三、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四、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广东梵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广州益海的四点理由主要目的是想证明公司在主观上无法预知到合同诈骗,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本案涉刑的核心原因在于云南惠嘉拿了货没付款,并且伪造了公章、对账单,可能存在不法占有的诈骗目的。

刘佑华认为,广州益海的抗辩目的,是撇清其在这段贸易过程中的作用,即:广州益海的责任仅限于保管货物、见单交货,不实质参与贸易过程。

那么,作为中转仓储方的广州益海在其中究竟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广州益海作为中转方,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仓储保管人的核心义务是管理货物、清点货物,类似「保险柜」。原货主安徽华文将货物存进广州益海,广州益海凭安徽华文的【货权转让通知书】转给第三人,安徽华文也可以凭【入库单】等文书自己提走货物。然而, 广州益海有责任检查单证真实性、货单一致性。一旦出现单证造假、无单放货、货物交付错漏,还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云南惠嘉正是通过私刻广州益海公章签发的【对账函】提走货物。

刘佑华告诉清流工作室,若因为检查疏忽被伪造的单据提走货物,中转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仓储方有尽职尽责的审慎保管义务,如果被提走货物,那么除了货值本身,还有可能出现高昂的违约金;而在刑事责任方面,仓储方的放任不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有可能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帮助犯。

刘佑华认为,在本案中,广州益海在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目前是难以确认的,这也是本案检察院、律师调查、辩论的重点问题。犯罪成立与否,仍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