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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換臉影片被APP平台擅自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2024-04-02科技

近日,「AI換臉」話題頻頻被新聞媒體報道,引來不少網友對相關技術、法律與倫理問題展開討論。日前,徐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被告沒有直接使用原告面部形象,而是透過「AI換臉」對原告面部特征進行一定調整後再使用。這種情況,算侵犯原告肖像權嗎?

網紅博主遭「AI換臉」

原告田某是一位網紅博主,在某社交平台上擁有數百萬粉絲。被告某科技文化公司開發一款軟件,主要透過AI技術將自然人的臉部特征變換為另一自然人的臉部特征,從而合成新的照片、影片。

2022年1月、7月,原告分別在社交平台釋出兩段自己穿古裝服飾的影片,時長分別為8秒、14秒。同年下半年,被告在手機套用市場釋出某款APP,簡介為「一鍵制作AI換裝特效影片」,其中一個推薦影片樣版時長約6秒,人物臉部特征與原告存在差別,其余的人物穿著、背景與同年1月原告所釋出的影片完全一致;另一個推薦影片樣版時長8秒,人物臉部特征與原告存在細微差別,其余的人物穿著、背景與同年7月原告所釋出的影片完全一致。後涉案APP下架。

原告發現某APP上的推薦影片樣版後,認為被告在沒有與自己達成授權協定的情況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影片,且帶有商業盈利、宣傳內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2023年2月,向徐匯法院起訴被告並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涉案影片在影片時長、當事人臉部特征等方面進行了加工處理,屬於二次制作,具有原創內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科技公司涉嫌侵犯博主肖像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結合涉案影片,原告相關整體形象具有一定可辨識性。被告未經原告特許,擅自使用涉案影片制作樣版給付費會員使用,雖然被告方透過技術手段對人物的面部特征進行了調整,但經比對原影片素材,仍能透過未被修改的相應場景和細節辨識出身體形象對應主體為原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透過技術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影片,並擅自將影片放在其營運的APP中供付費使用者選擇使用,其行為已侵害原告肖像權。

法院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後,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支出349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解讀: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戚垠川指出,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AI換臉」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被廣泛套用,該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爭議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公眾對「肖像」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肖像」的界定標準為「可被辨識的外部形象」,已經從單純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擴充套件到其他可被辨識的外部形象。換句話說,只要能夠呈現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並且能讓人清楚辨識出這一外部特征屬於某個特定自然人,這個外部形象就屬於肖像。弄清這一概念後,再結合【民法典】中列舉的侵害肖像權的情形進行判斷,就較為容易了。

「AI換臉」是科技發展的產物,也是一把雙刃劍,若想使其盡量發揮長處,避免「副作用」,仍需要透過技術、法律等手段對其進行安全規制,這種規制的價值尺度需把握在:既能實作個人可辨識數據保護與鼓勵技術創新的動態平衡,又能促使技術開發者在使用此類人工智能新技術時充分評估市場、法律風險。

法官提醒,無論是試圖透過「AI換臉」免費「蹭」名人肖像打廣告、AI「復活」已逝明星為自己賺流量,還是透過「AI換臉」冒充親友進行電信詐騙等,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技術研發者、平台服務方以及每一位普通公民多方共同努力,織密安全防護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強化風險意識,才能以從容不迫的姿態擁抱科技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