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為人工智能立法,很重要,也很必要。
為人工智能立法,既有迫在眉睫的問題也有屬於深謀遠慮的規劃。
立法目標:
行業規範、風險控制、鼓勵創新
目前國際上針對為人工智能立法,除中國外,主要有三個集團,德國(保守)、歐洲(除德國外,激進)、美國(實用主義)。
德國立法思路認為人工智能處於起步,未知因素頗多,不宜超前立法,以至於限制行業發展。
德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大多較激進,認為應提早建立行業規範,防範人工智能帶來的風險。
美國制定了【人工智能未來法】等,目前立法思路是重在鼓勵發展,限制性東西少。
我們應該借鑒德國和美國的立法思路。
個人認為目前人工智能立法,應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 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和建立行業規範;
2. 私密保護(無處不在的數據捕獲,對數據私密構成威脅),機器的自我學習導致的數據私密問題;
3. 防止商業欺詐、弄虛作假(有些電視節目上的機器人秀,有後台操控嫌疑,並非機器人自主);
4. 防止技術濫用(目前存在機器人電話話務員的濫用);
5. 重視機器為人類做決定的機遇和風險;
6. 是否賦予機器人人格?應在法律層面探討;
7. 如何進行機器人導致損害的責任認定;
8. 人類與智能機械的結合導致的倫理問題(例如智力殘缺人士借助人工智能提升能力導致的倫理問題);
9. 人工智能搶奪人類工作機會的問題;
10. 人工智能創作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問題是:
1. 私密保護(智能人臉辨識技術帶來的私密保護問題);
2. 防弄虛作假(部份機器人秀有弄虛作假嫌疑);
3. 防技術濫用(智能電話機器人的使用導致騷擾電話泛濫)。
建議根據人工智能發展分階段、分步驟逐步完善相關法規,特別註意如下幾個方面:
1. 過渡監管可能扼殺創新。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因噎廢食。
2. 借鑒德國和美國立法思路。鼓勵創新為主,監管風險為輔。
3. 避免兩個極端。鼓勵創新減少監管,和因風險控制而過渡監管。
4. 不建議設定行政特許。不為人工智能的開發設定門檻,如為人工智能開發設定行政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