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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女士為愛犬佩戴好牽引繩後,出門遛狗散步,由於繩子長度較長,愛犬和高女士之間有一小段距離。犬只先行步入馬路的時候,恰逢沈女士駕駛電瓶車路過。沈女士被馬路上突然竄出的犬只驚嚇到,從電瓶車上摔倒,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及關節脫位。
沈女士認為,其以正常速度駕駛電瓶車,因被犬只驚嚇而受傷,所產生的損失理應由犬只飼養人高女士承擔。
但高女士認為,她已為愛犬佩戴了牽引繩,盡到了註意義務,不同意賠償。
於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高女士賠付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事發時,被告所持的牽引繩較長,犬只與被告之間存在較大的間距,導致犬只先行進入道路。而原告駕駛車輛經過時,突然察覺犬只而緊急制動,導致摔倒。沈女士的受傷與高女士愛犬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根據法院的判決,被告高女士需要賠償原告沈女士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代理費,共計19萬余元。
法院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這起事件中,被告高女士所持的牽引繩較長,導致犬只與被告之間存在較大的間距,使得犬只先行進入道路。原告沈女士駕駛車輛經過時,突然察覺到犬只並緊急制動,導致摔倒並受傷。因此,法院認為沈女士的受傷與高女士愛犬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