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屆律所高質素發展策略論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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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首先要再次祝賀北京策略(蘇州)律師事務所開業大吉。與北京策略(南京)律師事務所初創時相比,策略蘇州分所擁有的各方面資源和條件,包括策略品牌體系的全面支持,都相當充實與完備,相信策略蘇州分所定會蓬勃發展。
借「 第三屆律所高質素發展策略論壇:律師與企業協同發展」之機 ,我擬就「新【公司法】下股權進退之道」這一主題作一場分享匯報。本次分享內容將分為以下三個部份。
一、註冊資本回歸「限期實繳制」
2014年之前,公司註冊資本制度實行實繳制。結合大眾創業的背景,2013年【公司法】修訂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認繳制在降低創業門檻、便利公司設立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問題。本次新【公司法】相當於是實繳制的一個回歸,但沒有完全回歸到實繳制,而是增加了一個5年的期限。同時,國務院出台規定,設定「過渡期」。
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未在期限內實繳,或者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值存在瑕疵,股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股份公司發起人責任則更重,在公司設立之前,必須要完成實繳。如果出現不進行實繳或非貨幣財產價值存在瑕疵的情形,全部發起人將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股東未按規定實繳,其可能後果為股東失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適用同一股東失權規則。
與股東出資「限期實繳」相關,有兩點需要留意:
1.按照新【公司法】規定,如果股東出現上述不實繳問題,董監高可能也會承擔責任。此前司法實踐中曾出現案例,判決董監高對未實繳的股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只是個案,沒有形成普遍規範,並且這些案例存在公司內部控制權爭奪等特殊背景。而本次修訂,直接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2.本次修訂雖然是註冊資本回歸「限期實繳制」,但股東能否享受到期限利益也不是百分百確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如果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可能會直接引起出資加速到期。這一規定在此前【九民紀要】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突破。
二、受讓股權更方便但責任加大
受讓股權是進入公司的一種重要方式,本次【公司法】修訂使得這種方式更方便,但同時責任加大。
1.「更方便」體現在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只需通知其他股東,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未答復,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此時,如果是受讓股權,更加方便。
2.「責任加大」主要體現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轉讓人已經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則由受讓人承擔實繳義務,若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轉讓人也需要承擔補充責任;二是轉讓人未按期繳納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前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可以推測:受讓人如何證明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在司法實踐中會成為一個爭議焦點和難點。
另外,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設定的責任承擔,並沒有限制股權轉讓次數。在本次新【公司法】施行後不久,2024年8月,北京海澱法院釋出的判決,認定數次轉讓的前手股東都需承擔補充責任。
基於剛才所說的情況,我們推測可能出現的影響有:
1.股東出資類糾紛將在此前幾年增長的基礎之外,出現更大振幅增長,包括對公司、對其他股東、對債權人、董監高責任、股東失權異議等方面;
2.相關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增長,某些終本案件「起死回生」;
3.可能出現新的疑難問題,包括股權、債權出資瑕疵的認定問題。
一、增加回購情形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三種情形——符合條件但連續五年不分紅、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解散事由出現但修改章程繼續存續。這次新的規定是對此前規定的整合。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則規定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情形之下導致的回購請求。這是一條新的規定,這一規定從價值導向上體現了保護中小股東權利。
二、增加簡易登出與強制登出
簡易登出的前提條件是公司沒有債務或債務已經全部清償。需要註意的是簡易登出需要股東對前提條件作出承諾,若承諾不實,應當對登出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滿三年未登出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強制登出。未來諸如此類的「僵屍公司」可能會有所減少,從公司結束的角度來說,是一個新路徑。
三、定向減資
定向減資問題在此前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部份判例對於定向減資爭議適用資本多數決,同樣引發大量爭議,造成大股東與小股東權利不平衡。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等比例減資,如果有限公司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股東約定或章程規定處理。這對於定向減資問題,今後會有比較明確的處理方式。
定向減資的相關規則,在創業投資領域和股權激勵情形下,可能會有較廣泛的適用空間。
對賭結束也是屬於股權結束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特別是在創業投資和擬IPO公司投資領域。「對賭」是個舶來品,其伴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制而來,經過多年本土化發展,對賭機制已經非常成熟,主要爭議點基本上都能夠解決。當前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為IPO而清理的對賭,以「抽屜協定」恢復,是否有效
按照國內IPO稽核監管要求,不允許簽對賭協定。但在實踐中,明面上為滿足IPO監管要求,股東和投資者均聲明確認不存在對賭安排,私下裏股東和投資者仍會簽署「抽屜協定」 ( 百度百科: 抽屜協定是指銀行與企業一同簽訂的私下協定,沒事的時候放在抽屜裏,除了協定雙方外人都不知道;一旦有相關情況發生就拿出來,因為雙方都簽字蓋章了,同樣具有法律效應,銀行可以據此追索 ) 。若後續公司沒有成功上市,投資人以「抽屜協定」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此時,公司如何解決?
我們可以參考兩個案例,一是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82號案件,另一個是北京高院(2022)京民終330號案件,兩個案件情形非常類似,都簽了「抽屜協定」。但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前案法院認定「對賭」條款有效;後案法院認定「對賭」條款無效。仔細比對可以發現,兩案所涉協定條款措辭不同,前案是申報上市期間對賭「暫時失效」,上市失敗後「自動恢復有效」;後案是對賭「持續有效」,「不因上市而暫停」。
2、與二級市場股價掛鉤的對賭協定回購條款效力認定
可以參考上海二中院(2020)滬02民初234號案件,在這個案子裏,法院認定:回購直接與二級市場短期內股票交易市值掛鉤的價格計算方式,涉及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應屬無效條款。
從這一案例中,我們不難聯想到,此前關於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定被認定無效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司法機關對於涉及資本市場相關規則的把握。
3、最高院觀點與對賭「堰塞湖」
當前「對賭」問題在創業投資領域中已經變成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問題,輿論關註廣泛。
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報發表【法答網精選問答(第九批)】,其中涉及「對賭」中股權回購權性質及其行權期限問題。主要意見是:有約定期限的,按約定處理,逾期行權算放棄;如果沒有約定期限,應在合理期間內行權,為穩定公司經營的商業預期,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
法答網的內容不是法規,不是司法解釋,但仍然具有很強的參考性和導向性。上述意見的影響可能有兩方面:一是促使投資人與相關公司及股東補充約定,延長行權期限;二是促使部份投資人更積極行權。所以最高院這個最新意見到底是有效疏導「堰塞湖」,還是會產生比較負面的影響,現在還不太好評判,我們可以持續觀察。
本次公司法修訂影響非常廣泛且深遠,策略律師願意與各位律師同仁、企業家朋友共同學習,共同發展!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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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明俊 /
北京策略(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
專業領域: 公司和投融資法律服務
長期從事公司和投融資法律服務。業務範圍涵蓋公司股權、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新三板和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專案掛牌、企業債券發行、投資和商事爭議處理等。
為多個股權投資專案提供交易結構咨詢、盡職調查、交易檔起草與修訂等全程法律服務; 為多家私募基金提供管理人登記、基金募集、內控管理咨詢; 為諸多公司提供新三板掛牌、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融資工具發行等法律服務; 協助完善公司股權治理結構;辦理大量投資和商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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