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船海工與挪威系卓爾公司簽訂了一份總價值130億人民幣的合約,承建八座深水半潛式鉆井平台。這是中國船舶工業史上最大的單筆訂單,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鉆井平台訂單。
然而幾年後,系卓爾公司突然宣布取消了六座鉆井平台的訂單,只保留了「系卓爾1號」和「系卓爾2號」的合約。
這一決定令大船海工措手不及,也引起了業界的震驚和質疑。
第一部份:系卓爾公司挖下深坑
大船海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船海工)是中國最大的海洋工程裝備制造商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具實力的海上鉆井平台建造商之一。
而系卓爾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挪威的國際性石油服務公司,主要從事海上鉆井平台的租賃和營運業務。
之所以在2013年向大船海工下達巨額訂單,主要是出於搶占國際市場的先機和降低成本風險的考慮。
2013年,隨著全球石油需求的增長和油價的上漲,海上鉆井平台的需求也隨之增加,系卓爾公司與大船海工達成「分期付款+租賃」的合作模式,即系卓爾公司在鉆井平台建造過程中分期付款給大船海工。
而在鉆井平台交付後,大船海工將鉆井平台租賃給系卓爾公司,直到系卓爾公司支付完全款為止。這樣,系卓爾公司可以在不占用太多資金的情況下,獲得新的鉆井平台,並且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其租賃期限和租金。
然而,在2014年下半年,國際油價開始大幅下跌,從每桶100多美元跌至每桶30多美元。這對於海上鉆井平台的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面對這樣的市場變化,系卓爾公司做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取消了六座鉆井平台的訂單,並聲稱這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系卓爾公司稱,「不可抗力」是指「由於政治、社會、經濟或自然事件導致合約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情況」。
系卓爾公司認為,油價下跌、市場萎縮、環境管制等因素都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因此有權利解除合約,並要求大船海工退還已付的部份款項。
這一決定無疑是對大船海工的巨大打擊。大船海工已經為這八座鉆井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已經完成了其中四座鉆井平台的建造,並準備交付。
系卓爾公司取消訂單,不僅會造成大船海工巨額的損失和浪費,而且會影響大船海工的信譽和市場地位。
因此,大船海工堅決拒絕了系卓爾公司的取消請求,並表示將依據合約條款和國際慣例,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部份:大船海工陷入困境和破產重整
系卓爾公司的取消訂單,給大船海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對大船海工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由於系卓爾公司拒絕支付剩余的款項,而且要求退還已付的部份款項,大船海工無法收回其投入的資金,導致其現金流緊張和資產負債率上升。
同時,由於系卓爾公司違約,大船海工也無法按時償還其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本息,導致其違約風險增加和信用評級下降。
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總資產為267.5億元人民幣,總負債為222.9億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高達83.3%。
其中,短期借款為76.5億元人民幣,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為38.7億元人民幣,長期借款為64.9億元人民幣。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僅為6.8億元人民幣。
同時大船海工面臨著巨額的存貨積壓和折舊損失。訂單的取消導致大船海工無法交付已經建造好或者正在建造中的鉆井平台,這些鉆井平台只能停留在碼頭或者幹塢中,占用了大量的場地和器材資源。
同時,由於市場需求低迷和競爭激烈,這些鉆井平台也難以找到其他買家或租戶,導致其價值不斷下降和折舊。
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存貨總額為152.7億元人民幣。
其中,已完工待交付的鉆井平台為75.8億元人民幣,未完工的鉆井平台為76.9億元人民幣。而其存貨減值準備為13.6億元人民幣,占存貨總額的8.9%。
隨之而來的還有巨額的訴訟費用和賠償風險。由於系卓爾公司取消訂單,導致大船海工與其陷入了長期的法律糾紛和仲裁程式。
這不僅消耗了大船海工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增加了大船海工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同時,由於法律和仲裁的結果難以預測,大船海工也面臨著可能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或者被判決承擔部份責任的風險。
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大船海工與系卓爾公司的仲裁案件已經進行了兩年多,但仍未有明確的結果和判決。而大船海工為此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已經超過了1億元人民幣。
在這樣的困境下,大船海工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應對措施,以求生存和發展。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申請破產重整。
2019年11月,大船海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出了破產重整申請,請求法院對其進行破產重整,並指定重整管理人。
2020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產重整申請,並指定上海市金融法院為破產審判法院。
2020年2月,上海市金融法院正式受理了大船海工的破產重整案件,並指定上海市國資委下屬的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重整管理人。
透過破產重整,大船海工可以在法院和重整管理人的監督下,制定並實施重整方案,透過調整債務、出售資產、引入投資、最佳化管理等方式,恢復其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並盡可能地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如果重整方案得到債權人和法院的透過並順利執行,大船海工可以擺脫破產危機,並繼續經營發展。
第三部份:大船海工如何維權
大船海工在申請破產重整的同時,並沒有放棄與系卓爾公司的法律鬥爭和維權行動。
大船海工與系卓爾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和仲裁機構。
自2018年4月以來,大船海工與系卓爾公司在新加坡、中國、挪威、英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展開了多輪的訴訟或仲裁。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
該仲裁案件涉及六座鉆井平台的取消訂單、兩座鉆井平台的租賃合約、以及雙方之間約120億人民幣的款項和賠償。該仲裁案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負責審理,並於2020年10月作出了最終裁決。
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公布的裁決摘要,仲裁庭認定系卓爾公司在取消六座鉆井平台訂單時,並沒有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而是基於其自身的商業利益和考慮。
因此,系卓爾公司構成了違約行為,並應當向大船海工支付剩余的款項和賠償。
同時,仲裁庭也認定大船海工在建造和交付鉆井平台過程中,並沒有存在任何重大的違約或延誤行為,並且已經按照合約規定完成了其義務和責任。
因此,大船海工有權利保留已經建造好或者正在建造中的鉆井平台,並向系卓爾公司追討其應得的款項和賠償。
具體而言,仲裁庭裁決系卓爾公司向大船海工支付以下金額:
已完工待交付的「系卓爾3號」和「系卓爾4號」鉆井平台的剩余款項,共計約30.8億元人民幣;
未完工的「系卓爾5號」至「系卓爾8號」鉆井平台的違約金,共計約28.2億元人民幣;
大船海工因為系卓爾公司取消訂單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共計約10.7億元人民幣;
大船海工為參與仲裁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共計約1.1億元人民幣。
總計約70.8億元人民幣。
仲裁庭同時裁決,大船海工有權利保留已完工待交付的「系卓爾3號」和「系卓爾4號」鉆井平台,並可以自由處置或使用這兩座鉆井平台。
而對於未完工的「系卓爾5號」至「系卓爾8號」鉆井平台,大船海工可以選擇繼續建造或者停止建造,並可以自由處置或使用這四座鉆井平台。
此外,仲裁庭還裁決,大船海工與系卓爾公司之間關於已交付的「系卓爾1號」和「系卓爾2號」鉆井平台的租賃合約,仍然有效並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租賃合約規定,大船海工將這兩座鉆井平台租賃給系卓爾公司,直到系卓爾公司支付完全款為止。而在租賃期間,系卓爾公司應當按照合約規定向大船海工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
據統計,截至2020年10月,系卓爾公司已經向大船海工支付了約17.6億元人民幣的租金和其他費用,還剩余約12.4億元人民幣的未付款項。
在進行法律維權的同時,大船海工也在積極進行自身的轉型升級。大船海工認識到,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單純依靠海上鉆井平台的建造和租賃業務,已經難以為繼。
因此,大船海工開始尋求多元化和創新化的發展路徑,以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大船海工開始拓展其他類別和領域的海洋工程裝備的制造和服務業務。
除了海上鉆井平台外,大船海工還開始涉足海上風力發電平台、海上浮式儲油裝置、海上液化天然氣裝置、海底采礦器材、海洋觀測器材等其他類別的海洋工程裝備的建造和營運。
這些海洋工程裝備不僅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而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
尤其是在新能源、低碳、環保等領域,這些海洋工程裝備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多的選擇和價值。
同時,大船海工也努力加強自身的技術創新和研發能力,以提高其產品和服務的質素和效率。
透過不斷投入資金和人力,大船海工建立了一支專業的技術團隊和研發中心,與國內外多所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和交流,申請了多項專利和認證,開發了多項新技術和新產品。
透過這些轉型升級措施,大船海工成功地實作了自身的業務拓展和技術進步,並為客戶提供了更多的產品和服務。這些措施不僅增加了大船海工的收入和利潤,而且提高了大船海工的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
結尾
總之,大船海工是一個典型的中國船舶工業的代表,也是一個典型的中國企業的代表。
它在面對系卓爾公司的取消訂單這樣一個巨大的挑戰和危機時,沒有屈服或放棄,而是透過法律維權和自身轉型,展現了不屈不撓的精神和創新能力。
它用事實證明了中國船舶工業的實力和潛力,也用行動展示了中國企業的魅力和價值。它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貢獻,也為自己和客戶創造了價值。它是一個值得尊敬和學習的榜樣,也是一個值得信賴和合作的夥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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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國內首例,大船海工「自救式」破產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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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服務網:中國船廠吃大虧:130億訂單被取消 負債20億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