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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這條金融「密道」你還不知道?

2024-05-28財經

「無規矩不成方圓」。然而,在金融業務的實際操作層面,也存在很多「隱秘」的邊緣試探。

例如,熱播劇【城中之城】就呈現了很多「水面下的通道」。故事背景設定在2017年前後,正是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時期。首集伊始,便是一場關於權力與智慧的交鋒。戴行長,一位金融戰場上的老將,與趙輝,一位堅守原則的信貸經理,圍繞貸款審批的棋局悄然鋪開。

面對趙輝的拒絕,戴行長並未顯露出絲毫挫敗,反而嘴角勾勒出一抹深意的笑。「既然不能走表內,那就走表外,借信托的手。」這番話,一語道破了銀行與信托之間微妙而復雜的合作藝術——通道業務,一種在監管邊緣遊走的智慧遊戲。

趙輝為什麽認為「這個字不能簽、違背基本原則」呢?為什麽會認為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繞開監管的穿透」呢?根據中國【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這是維護金融秩序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嘉祥實業的意圖,明確指向利用申請的貸款資金介入動蕩的美股市場,這無疑與法律法規的精神相悖。趙輝知道,直接批準此類貸款將違反監管底線,因此斷然拒絕。而戴行長提出的解決方案——借助信托通道,實則是對監管的一種規避策略。透過精心設計的信托計劃,資金被巧妙地轉移至看似獨立的信托產品中,經歷結構化的層層巢狀,模糊了貸款的原始形態,最終曲線註入股市。這一系列操作,盡管表面上實作了資金的「合規」流轉,實質上卻是在打擦邊球,繞過了直接貸款的監管限制,將風險暗藏於復雜金融產品的底層,挑戰了金融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市場公平。

那麽,到底啥是「通道業務」?可能帶來何種風險?目前,政策法規對此有何規定?【金融時報】記者圍繞相關問題采訪了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時報】:究竟什麽是通道業務?

北京金融法院 :所謂「通道業務」,最早始於2008年前後,以「銀信業務模式」的形式出現。具體操作上,信托公司扮演著核心角色,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銀行作為委托人決定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在此框架下,銀行雖作為委托方參與,但實際上手握信托資金或資產的管理運用大權,乃至決定其處分方式,而所有附隨的風險管理及潛在損失,則由銀行一方承擔。透過此業務模式,銀行規避了監管指標的約束,實作了理財資金的出表。

【金融時報】:這類通道業務會有啥風險?

北京金融法院 :多層巢狀的通道業務往往衍生出未知的連環風險。

杠桿風險: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透過通道業務發展表外業務,以規避監管指標約束,如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這種多層巢狀的結構導致杠桿率攀升,系統性風險加劇。


權責不清風險:通道業務通常涉及多層巢狀,使得資金端和客戶端的關系變得模糊,權責界定不清晰,容易引發糾紛和風險。


監管套利風險:通道業務的一個主要動因是監管套利,即透過復雜的交易結構規避監管要求。這種做法可能導致不正當行為的發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金融時報】: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有何具體要求?【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的出台對通道業務有什麽影響?

北京金融法院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隨著銀信合作弊端的暴露,銀信合作監管日趨嚴厲,一系列監管政策出台之後,銀信合作業務規模逐步進入下行通道。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出台【資管新規】,明確禁止金融機構開展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要求其業務模式、風險管理和操作流程符合【資管新規】的規定,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該新規的頒布標誌著中國金融監管邁入新的時代。【資管新規】對通道業務合規性要求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1.消除監管套利:【資管新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必須遵循穿透原則,不得透過任何形式的通道業務來規避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範圍、資本充足率、杠桿比率等,確保金融業務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2.回歸資產管理本質:強調資產管理業務應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初衷,要求金融機構明確自身作為資產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加強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權益。


3.強化風險管理:【資管新規】強調金融機構在進行通道業務時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要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打破剛性兌付,有效控制和分散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的長期健康穩定。


【資管新規】的實施,迫使金融機構調整業務結構,壓縮通道業務規模,逐步回歸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

【金融時報】:從司法角度看,對這類業務是否有明確規定?

北京金融法院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通道業務的認定標準、性質、過渡期內通道業務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界定與定性:【九民紀要】對通道業務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區分了合法合規的通道使用與違規規避監管的行為,為司法實踐中辨識和處理相關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責任明確:進一步細化了通道業務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了在發生風險或爭議時,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範圍,有助於解決司法實踐中關於責任歸屬的爭議。


【資管新規】與【九民紀要】的出台,形成了從監管政策到司法實踐的完整閉環,不僅有效遏制了通道業務中的違規行為,促進了金融市場的規範化營運,也為金融機構轉型和創新發展指明了方向,推動了中國金融市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行程。從「通道業務」的興起到規範,是中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監管逐步成熟的過程。隨著【資管新規】及【九民紀要】等法規的相繼出台,通道業務的野蠻生長時代已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透明、規範的金融市場秩序。在「無規矩不成方圓」的金融治理理念下,中國正朝著構建安全、高效、公平的金融環境穩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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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馬梅若

通訊員 高玉笛

編輯:雲陽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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