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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社論:管好養老錢,支撐起經濟增長底座

2024-03-26三農

國資充實社保迎來規範治理新階段。

近日,財政部、人社部、國資委三部門聯合釋出【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劃轉社保基金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的運作範圍、流程、投資範圍、受托管理主體等,使其有法可依、規範治理。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行程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註。這一行動起於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的【劃轉部份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於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截至2020年末,中央層面劃轉國資充實社保全面完成,共劃轉93家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總額達1.68萬億元;根據要求,各省國資劃轉社保也應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完成國資劃轉社保任務,將緩解各地養老金支付缺口壓力,降低社保全國統籌難度,以及降低社保結余調出地區與調入地區的利益分歧,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結實社會保障網,托住經濟增長底座。

伴隨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等,當前出台【辦法】對其規範管理,不僅必須而且急迫。畢竟,當前和今後社保基金正在由過去的基金積累期進入資金使用期,其劃轉國有資本管理的有效性影響著國內社保體系的風險可承載能力。

國有資本劃轉社保的工作,目前已經邁開了腿、起了步,但有待提高其管理的精細度。如目前這些承接主體主要作為一個財務投資者角色,即國企只是多了一個社保基金和各省受托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股東,新舊股東的偏好並沒有根本性改變,公司治理亦然。

而且部份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後,至少目前對後者的支持相對有限。一方面,由於存在禁售期,社保基金無法透過轉讓變現國有股權彌補社保支出缺口;另一方面,受托管理機構作為財務投資者,難以有效左右相關國有企業的現金分紅比例,社保基金享受劃轉過來的國有股權的現金分紅收益權的規模還不大。

當前【辦法】主要明確了劃轉後現金收益的運作,即扣除按規定上繳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後的現金收益,中央層面由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營運,地方層面應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托給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營運,剩余部份由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投資營運;並明確每類產品投資的比例,如銀行存款、國債等不低於資產凈值的40%,地方債等合計不高於資產凈值的30%,股票等合計不高於資產凈值的40%等。

【辦法】給予了社保理事會極大的營運管理許可權,短期看社保理事會在這方面經驗豐富,讓其承擔更大責任是必要的,不過從長期看,推動營運管理權的市場化,可能更有助於社保的保值增值,畢竟市場化的分散決策更安全、更有助於提高社保的投資收益。

同時,管理好養老錢,關鍵還在於社保體系對劃轉過來的國有資本擁有完整產權和交易自由權。這是因為,一是財富只有在流動和交易中才能保值增值和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二是受托的各承接主體對承接的國有股權和現金分紅收益等擁有完整產權,尤其是擁有用手投票和用腳踢票的權利,才能真正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承接的國有資本只有始終保持良好的快速變現能力,才能真正避免其持有資產貶值。

管理好養老錢,對社保基金的營運機構來說,還需將其營運管理與社保基金的支出結構建立匹配關系。當前中國面對程度不斷加深的老齡化,社保基金也從以基金積累為主邁入了以支出為主的消費期,這要求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必須匹配社保基金的支出特征。因此,養老錢的營運管理,不僅要考慮投資回報率,還需平衡資產的變現能力和流動性管理能力。

田家養老馬,窮士歸其門。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並管好養老錢,將為人們打造希望之都和避風港。搭建起結實的社會保障網,托護起的是經濟的底盤,根植的是民生這一最本源的生產力,為此我們期待更多國有資本透過社保等方式,踐行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