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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置房補償,基本住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每人30平方米

2024-03-17三農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川觀新聞記者 王若曄

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釋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正文包括認真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嚴格規範征地工作程式、全面壓緊征地工作責任、堅決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四部份。認真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方面,【通知】進一步明確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修訂程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時限和程式,規範征地人員安置物件確定,細化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房拆遷的安置政策和補償標準等。

【通知】提出,采取提供安置房補償方式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每人30平方米。 同時,結合四川省實際,對安置物件人數計算方式、納入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安置物件的時間節點作出進一步規定,強調養老保險補償費實行預存款制度。

【通知】將制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的工作要求上升為政策規定。要求市(州)、縣(市、區)政府組織擬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時,同步確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0.5倍,在公布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時一並公布。

【通知】全流程梳理征地程式,明確征地前期工作應包含釋出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釋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等七項內容。

其中,「釋出征收土地預公告」環節, 【通知】強調,自征收土地預公告釋出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份不予補償; 「組織聽證」環節,【通知】提出,征收範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環節,【通知】明確,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定比例應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定比例不低於90%。

此外,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範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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