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林業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廳函策〔1996〕28號
安徽省林業廳:
你廳【關於實施林業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林策函[1996]1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對為首組織、策劃、煽動盜伐、濫伐林木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直接實施盜伐、濫伐林木行為,那麽應當依法追究該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如果當事人直接實施了盜伐、濫伐林木,那麽應當依法對該當事人從重處罰。
上述盜伐、濫伐林木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 對雇主僱用他人盜伐、濫伐林木的,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盜伐、濫伐他人林木的,應由雇主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盜伐、濫伐他人林木的,被雇者也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檔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