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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024-07-04三農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透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涉及農民成立法人組織的四部法律的整理和銜接

中國農民成立法人組織的法律有:1996年10月29日透過的 【鄉鎮企業法】(43條) 、1998年11月4日透過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41條) 、2006年10月31日透過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74條) 和2024年透過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67條)。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歷史背景。 【鄉鎮企業法】誕生於90年代民營企業如火如荼發展階段,民營企業家人才輩出的年代,【平凡的世界】這一作品就是這一時代的記錄;【村民委員會】承接農民家庭聯產承包到期後,確定下一個階段土地承包期限而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則是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2018年修訂時恰逢脫貧攻堅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是對上述三個法律的銜接和整理,象征著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成熟。

三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跨鄉鎮,下至村民小組,完善了農民法人結構

中國集體財產包括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以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據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主體涵蓋了 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將集體所有土地、宅基地等所有權確權到村民小組。

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應當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可能中國有些鄉鎮級有集體土地,如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因此設立一級集體經濟組織。

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依托於村民委員會,但與村民委員會職能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透過前,中國農村法人組織只到村民委員會一級,內容更多為村民自治組織,為特殊法人,而村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更側重於發展經濟。

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即村民小組,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民小組所有,並非村民委員會,因此將法人組織下放到村小組級別,更能從程式上維護村民合法權益,如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依托理事會行使權力,而不需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一事一議。

各組織成員所有區別

村民委員會 依托於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 村民 組成,只與戶籍有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 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成員為 家庭承包經營戶 ,自願加入和結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則更為嚴格,以戶籍為基礎,同時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居民 ,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喪失國籍、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則喪失成員身份, 同時規定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除外)也喪失成員身份。

公務員為什麽自動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十項權利,涉及部份涉及村民身份紅利。如:

(五)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六)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七)參與分配集體收益;

(八)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九)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因此,公務員即使有農村戶籍,但已享受財政全額保障,因此不宜參與分配農村集體組織紅利。

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為鼓勵優秀農村基層幹部加入公務員隊伍等的需要, 公務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如退休後可以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目前中國很多地區農村土地承包許可權將在2028年到期,承包權到期後將向農村集體經濟方向轉變,農民的身份和地位將進一步得到提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此時透過,並於2025年5月1日施行,標誌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成熟穩定階段,我們應當重視這部與農業、農村和農民以後發展密切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