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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收養,收養人去世,被收養人應該去爭奪遺產嗎?

2024-07-07三農

據上遊新聞報道,2005年,貴陽10歲男孩的父母相繼病故。其母彌留之際,多次請求居委會不要將男孩送進孤兒院;一個月後,在街道、民政部門與當地媒體的幫助下, 7旬退休職工李某夫婦將男孩領養並改名為李甲(化名),雙方以爺孫相稱。

16年後,李某夫婦在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相繼去世,李某的女兒李乙遂將李某夫婦名下財產及房屋轉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認為自己實為李某夫婦養子,與李乙應擁有同一順位繼承權,遂訴至法院。 在一審敗訴後,今年6月,貴陽中院也作出相同判決,認為李甲對李某夫婦的遺產不享有合法繼承權 ,理由是李某夫婦收養李甲時未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登記,雙方收養關系不成立。

對這件事,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 一個是法律層面,一個是感情層面。

先從法律層面來分析,此起事件涉及兩大法律。一是收養法。李某夫婦對李甲的收養,發生在2005年,按照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而李某夫婦對李甲的收養,並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自然,收養關系就不成立,而只能看作是李某夫婦對李甲的關心和幫助,是一種慈善性質的關懷。 就算當地村委會等可以證明,也辦理了戶口過戶手續,但缺少收養手續,都不能算數。二是民法。【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而李甲並不屬於第一繼承人,甚至第二繼承人也不算,自然無權要求繼承李某夫婦遺產了。 李某夫婦沒有立遺囑,是否也有這方面的考慮,是想把遺產留給自己的女兒呢?

再從感情層面來分析,李甲是在父母去世,自己只有10歲,母親又再三請求居委會不要把自己送到孤兒園的情況下,才在街道、民政部門與當地媒體的幫助下,由李某夫婦收養的。收養時,不排除李某夫婦想要一個男孩的可能,而在此後的16年時間裏,李某夫婦也確實對李甲是負責任的,盡到了收養的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李甲應當發自內心地感謝李某夫婦。那麽,為什麽李某夫婦沒有留下遺囑,將一部份遺產給李甲呢?是否與李甲對李某夫婦不太好,或沒有達到他們的期望有關呢?李乙在法庭辯護時說李甲好逸惡勞,是否也能證明李某夫婦不立遺囑與李甲的行為有關呢?畢竟,李某夫婦去世時,李甲已經26歲,已經是成年人,李甲又對家庭做出過多少貢獻呢? 李甲稱,自己於2014年至2019年期間沒有穩定工作,但也透過做臨時工的方式掙錢,顯然是底氣不足的,李乙的話是有一定依據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李甲要求繼承遺產的底氣確實不足。網友也認為,對李甲來說,更應當做的是感恩,而不是爭遺產。 畢竟,李某夫婦收養了李甲之後,也付出很多,李乙也會因此失去不少利益,父母的遺產歸李乙繼承,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李甲懂事,就不該去爭奪遺產。從爭奪遺產這個角度考慮,李乙對李甲的評價,應該是可信的。果真如此,就更不應當把遺產分給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