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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用卡領的小額紅包也要計個稅?個稅APP新增五項所得查詢功能

2024-06-26三農

銀行信用卡領的小額紅包被計入偶然所得?

近期,個稅APP更新了更全面的所得類別,「收入納稅明細」中新增展示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項個人所得。有網友在個稅APP上查詢時發現,今年其參加某銀行活動所得不到10元的「紅包」被計入「偶然所得」並計稅。該網友表示「一臉懵」。

對此,一位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銀行客戶參加銀行開展的具有偶然所得性質的促銷活動,按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要求,應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稅。銀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客戶實際收到的所得應為扣繳個人所得稅後的所得。比如,客戶參加抽獎活動得到8元紅包,銀行實際上付出的金額是10元,其中代繳了20%的偶然所得個稅2元。

此前,12366客服人員曾回復澎湃新聞記者,今年,個人所得稅APP「收入納稅明細」中新增展示五項個人所得,主要是可以讓有上述個人所得的人在個稅APP上查詢收入、個稅明細。

個稅APP的「收入納稅明細」原來僅展示薪金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綜合所得。此次更新後,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均可以在個稅APP上查詢、展示。

值得註意的是,12366客服人員表示,匯算清繳是指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此次新增展示的五項個人所得主要是查詢、展示的作用,並不改變匯算清繳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包括九項,分別是,(一)薪金、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即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一個變化即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即將薪金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所得專案納入綜合所得征稅範圍,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按年合並計征並實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其他各項所得仍采用分類征稅方式。稅務部門表示,這項對計稅方式的重大調整,有利於實作收入來源單一與收入來源多元的納稅人之間、擁有不同種類勞動所得的納稅人之間的課稅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承擔大體相同的稅負,使得稅制更為公平、合理和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