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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翻自己判決、被告不執行不上訴,一份勝訴判決書「沈睡」9年,發生了什麽?

2024-05-25三農

「官司勝訴9年,就是執行不了。現在的(執行)裁定說沒有履行標的,當年要求對方履行協定的判決又是怎麽作出的?」看著手上當年的勝訴狀,韓巖鵬嘆了口氣。

韓巖鵬是寧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德正公司」)實際控制人。2008年12月,德正公司與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內蒙)簽訂合作協定,約定聯邦內蒙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苯乙酸鈉廢液供給德正公司回收。但從2013年開始,聯邦內蒙即不再履行協定。

隨後,德正公司向法院起訴。2015年1月,巴彥淖爾市中院(下稱「巴中院」)作出(2014)巴商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判決書】),判決聯邦內蒙繼續履行協定。此後,德正公司向巴中院要求強制執行該判決,其申請於2022年7月立案後被駁回。

巴中院駁回該項執行申請的裁定書稱,經向巴中院審判部門書面征詢,後者認為該項判決「履行事項不明」。今年3月25日,內蒙古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了巴中院上述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

聯邦內蒙與德正公司原本關系密切、合作順利,反目背後可能涉及利益之爭。但問題在於,聯邦內蒙不願執行判決,卻又為何沒有上訴推翻判決?

法院判決與執行裁定的矛盾,也讓韓巖鵬感到不解。按照最高法院規定,執行機構發現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但巴中院「何以七年不征詢?」

延宕九年未能執行的判決

目前,德正化工正準備向最高法院遞交再審、提審申請書。

韓巖鵬告訴記者,執行糾紛的焦點,在於6-APA(6-胺基青黴烷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的交付。按照雙方在2008年簽定的【合作協定書】和2015年的【判決書】,聯邦內蒙應向德正公司交付廢液。

聯邦內蒙由港股公司聯邦制藥(03933.HK)2007年在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設立,主營業務是原料藥和藥物中間體生產,該公司實收資本28.44億元,累計總投資近100億元,是聯邦制藥旗下最大的子公司,也是巴彥淖爾的明星企業。

2008年12月,聯邦內蒙開始與德正公司合作,約定聯邦內蒙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苯乙酸鈉廢液,供給德正公司回收並提供技術支持。同時,聯邦內蒙還以最優惠價格,包銷德正公司加工後的苯乙酸產品。

為此,德正公司在巴彥淖爾市磴口縣,建設了年產不低於3000噸苯乙酸鈉和7000噸氨水的化工廠,總投資達4000萬元。2009年9月,化工廠正式投產。

2013年,雙方裂痕開始出現。次年,德正公司起訴至巴中院,訴請繼續履行【合作協定書】,並要求賠償違約3180余萬元。

2015年初,巴中院結合當地環保部門批復、雙方合作協定、政府相關會議紀要等材料,查明各項證據鏈「印證了德正公司磴口縣化工廠雖存在環境汙染問題,但雙方並未就此協商解除或終止合約…..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未經協定雙方協商或法定程式解除前,應繼續履行」。

該院還查明,德正公司後續在寧夏石嘴山市所建一萬噸苯乙酸回收專案,系雙方合意。巴中院判決支持德正公司要求聯邦內蒙繼續履行合作協定的請求,但駁回了德正公司318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

然而,時至今日,九年時間過去了,聯邦內蒙仍未執行法院上述判決。2022年7月,德正公司強制執行該判決的請求,被巴中院立案後駁回。今年3月,內蒙古高院終審維持了巴中院上述裁定。

從蜜月到反目

公開資訊顯示,聯邦制藥由生於泰國、學成於中國台灣的醫生蔡金樂建立,2007年6月在中國香港上市。該公司是口服半合成青黴素、以及國內安默西林原料生產的拓荒者,也是全球最大的6-APA中間體及安默西林原料藥生產商。

根據第一財經了解,2008年12月,聯邦內蒙與德正公司確立合作關系,雙方簽訂了一份開口的【合作協定書】。這份【合作協定書】沒有約定具體數量,也沒有約定合作期限。

在雙方合作的蜜月期,德正公司為了適應聯邦制藥的專案擴產,與聯邦內蒙口頭協商,在寧夏石嘴山市新建年產1000噸苯乙酸工廠。2013年6月,石嘴山工廠大部份工程和主要生產器材建設和安裝完畢,總投資超過1億元。

巴中院認定上述口頭協商有效,【民事判決書】載:「證據及兩份會議紀要……充分印證了雙方口頭協定的約定,即為了適應聯邦制藥公司的發展需求與解決德正公司蹬口縣化工廠的環境汙染問題……由德正公司在寧夏石嘴山市建設年產一萬噸苯乙酸專案並由德正公司將磴口縣化工廠搬遷至寧夏新廠繼續履行【合作協定書】的事實」 。

德正公司將回收工廠遷離內蒙古,與聯邦內蒙生產汙染產生的環保壓力密不可分。兩家公司當時承受的環保壓力,從【民事判決書】內容可見一斑。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德正公司、聯邦公司與地方環保部門就苯乙酸生產產生的環保問題反復拉鋸。2013年2月,德正公司在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的前提下,擅自開工從事違法生產,被磴口縣環保部門關停。

稍後,聯邦內蒙自建的回收車間,也在2013年4月被關停。同月,巴市環保局主持的一項會議紀要顯示:「聯邦公司苯乙酸回收車間未履行環評報批手續,屬‘未批先建’專案,該車間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進行試生產,散發大量異味對市區環境造成一定影響 。臨河區環保局已對苯乙酸回收車間履行了關停手續。」

從雙方簽訂的合作協定、當地環保部門的多次會議紀要來看,德正公司被認為是聯邦內蒙的一個延伸「車間「。

據上述【民事判決書】,2013年4月1日,巴彥淖爾市環保局作出的(2013)3號會議紀要記載:「聯邦公司產生出的苯乙酸交由德正公司處理,由於該公司未辦理環評驗收手續,承諾4月1日將廠區搬遷至寧夏回族自治區,並將苯乙酸拉運至寧夏廠區儲存」。

巴中院認為,「該會議紀要確立了聯邦公司產生的苯乙酸,由德正寧夏廠區處理的基本履行方式、包括拉運、儲存、監管等。上述會議由本案雙方當事人參加......紀要的內容反映各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巴中院由此判定聯邦內蒙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的協定。

巴市環保部門還把對德正公司搬遷、拉運督促的工作現場,由內蒙古延伸至了寧夏,德正公司離開內蒙古已經難以避免。

對此,記者嘗試聯系聯邦制藥董事長蔡海山,但其香港電話一直未接聽。

反目緣於利益糾紛?

聯邦內蒙與德正公司合作,既有成本方面的考慮,也有雙方信任的因素。

當時,原料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苯乙酸,單獨處理成本很高,加上德正公司在為聯邦制藥早期在寧夏的投資善後過程中,取得了蔡金樂信任。但合作四年之後,雙方的矛盾逐漸爆發。

對於合作破裂的原因,雙方各有說法。

據【民事判決書】,蔡金樂去世後,聯邦內蒙否認德正公司石嘴山工廠是應聯邦要求所建。在聯邦內蒙看來,德正公司因環保違法問題被關停,是雙方合作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德正公司眼中,蔡金樂2013年4月離世,其子蔡海山接任董事長職位後,違反合作協定、不配合德正公司辦理環保手續,並以此為由不再提供廢液 ,導致雙方反目。

在韓巖鵬看來,聯邦內蒙不願意繼續合作,根本原因還在於利益分歧。2013年開始,苯乙酸市場價格出現明顯的上漲趨勢,2015年價格甚至達到翻倍,聯邦內蒙開始自建苯乙酸回收車間。

「按年產一萬噸苯乙酸計,產生的利潤超過1.2億元,這是他不跟我合作的原因,導致我們專為聯邦制藥建造的工廠和設施空轉,每年為此損失數億元產值「。

第一財經多次向聯邦制藥官網上留下的公開郵箱發去采訪提綱,但郵件均被退回。

為何判決九年仍未執行?

「2013年合作就已經進行不下去,我們是在2014年下半年,也就是聯邦制藥老董事長周年祭之後才走的法律程式。也是這一年,對方自建了廢液回收的車間。」韓巖鵬說。

【判決書】於2015年1月生效後,聯邦內蒙未履行過判決。2022年7月4日,德正公司的執行申請獲得巴中院立案,並裁定駁回德正公司的執行申請。

韓巖鵬說,「德正公司多次信訪後,(巴中院)執行部門要求我公司將已於2015年申請的強制執行申請日期改為2022年6月30日,才予以執行立案。之前不予立案,也不給‘不予立案’的書面回執。」

德正公司向內蒙古高院申請復議後,該案被發回巴中院重新審查。2023年,巴中院新出駁回裁定,理由仍是」履行事項不明」;2024年3月,內蒙古高院維持巴中院2023年的裁定,作出駁回申請執行的終審裁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矛盾之所以由判決進入執行階段,先是判決事項不明,才有執行事項不明。

但在德正公司看來,「執行」的內容,就是按當初雙方簽訂的合作協定、法院2015年的判決書,即聯邦公司向其交付生產原料,並采取對應強制執行措施,不存在履行事項不明。即便存在履行事項不明,按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執行的意見】第15條,「執行機構發現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審判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或者裁定予以補正。」

內蒙古高院認定,(2015)巴商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項,「繼續履行2008年12月20日與德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定書】」,既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也無具體、明確的執行內容,巴中院在書面征詢該院審判部門回復判決履行事項不明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德正公司執行申請的裁定並無不當。

韓巖鵬說,巴中院確實是在征詢該院審判部門並得到答復之後做出裁定,但同級法院不同部門之間的征詢,「不必等到七年之後」。

記者就此聯系巴中院審判和執行庭相關負責人,電話未被接聽。

一個富有爭議的插曲是,2015年6月29日,聯邦內蒙與德正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簽訂過一份新的合作協定。2020年7月,內蒙古高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2015年6月29日簽訂的這份合作協定書終止。

巴中院以向內蒙古高院審判判決征詢的方式,認定2008年的合作協定,與2015年的這份合作協定,在繼續履行協定之間具有延續性和關聯性,並作為駁回德正公司執行申請的理由。但內蒙古高院對這一理由沒有附議。

錦天城律所律師王佑強告訴記者,「一審的判決結果只有透過固定的法律程式,比如二審或者再審能改變,另案得出的結果,不能否定當前案件生效的判決。」

該案中一個另一個值得關註的點是,聯邦內蒙答辯稱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約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並在判決生效後堅決不履行合約。但在【判決書】生效後長達9年的時間,卻沒有上訴要求改判,這一做法令人費解。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聯邦內蒙冒著「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風險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又不上訴的一種可能性是, 「或許與當地有關部門形成了一種難以言說的’默契’:只要不執行,德正公司拿著一紙勝訴判決,也奈何不了聯邦內蒙。」